恋爱时买房分手后咋分?恋人为房打六场官司
相爱容易,分手太难。恋爱时携手买房,分手之后怎么分?
随着房价不断飙升,恋爱不成,如何分割房产成了大问题。最近,厦门就有一对恋人为了一套房子打了六场官司。
昨日,导报记者从厦门中院获悉,这场恋人间的官司历经两审,近日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六四开”。
恋爱买房分手闹上法庭
导致昔日恋人反目闹上法庭的,是一套高档住宅小区的楼中楼。原本,这对恋人是想拿这套房子作为婚房的,没想到最终两人竟分道扬镳,还为此闹上法庭。
经评估,这套位于湖滨西路8号的协成通商大厦房子价值近300多万元。最初的购房人是江先生,但后来跟开发商签合同时,加上了女友的名字。
刚开始,2006年11月12日,江先生独自一人与卖方林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林某收到了购房款382756元,收条载明付款人为江先生。
十天后,江先生和女友廖小姐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江先生交了部分购房款,开发商开具了购买人为江先生、廖小姐,金额为299049.99元的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票据。
随后,江先生和廖小姐二人共同向银行借款68万元,用于购买讼争房屋,借款期限为20年,按月还款。
一对恋人打了六场官司
这一对恋人,为了房子一共打了六场官司。
最初,数年前他们二人分手时,江先生先将女友告上了法庭。他起诉称,楼中楼是他购买的婚房,当时只是挂上了女友的名字。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将资产判给他一人独有。
江先生还说,为了买这套房产,他还卖掉了自己原有的一套房产,而女友廖小姐只是支付了一小部分的款项,却作为共同所有权人,明显不公平。不过,江先生首次状告女友后,很快就撤回起诉。
第二场,是女友作为原告,反将江先生和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她“房屋共同所有权人”的身份。这一场官司,以女友胜诉结束。
第三场,江先生不服,又上诉到厦门中院,不过,由于他没在上诉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最终被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四场,是女友起诉。因为江先生在装修楼中楼,女友起诉要求他停止装修,恢复原状。这一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第五场,是江先生再度状告女友,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这套楼中楼为“按份共有”,按照出资额,确认双方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
第六场,也是最近的一场官司,是因女友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房产分割比例,又上诉到厦门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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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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