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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杨晓君违规替客户交易 吃青岛证监警示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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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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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7月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5号)显示,经查,当事人杨晓君在证券公司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交易的行为,该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青岛证监局现对杨晓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杨晓君应认真吸取教训、合规从业,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取得执业证书的名为“杨晓君”的从业者共计有3人,其中先后有2人其证书基本信息上“执业岗位”是“证券经纪人”。

  其中一位“杨晓君”性别男,其证书目前的“执业岗位”为“证券经纪人”。其注册变更记录显示,杨晓君于2014年12月29日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证券经纪人资格证书,其证书状态现在显示为离职,离职日期为2018年12月6日。

  另外一位“杨晓君”性别女,证书基本信息“执业岗位”曾为“证券经纪人”。其注册变更记录显示,杨晓君于2015年12月19日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取得证券经纪人资格证书,并已于2017年12月4日离职。此后杨晓君于2018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19日这一年时间里先后在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供职,但其资格证书执业岗位业已变更为一般证券业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杨晓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15号

  杨晓君:

  经查,你在证券公司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交易的行为,该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合规从业,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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