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广中茂股东无视监管措施 福建证监局发第二道“金牌”
北京7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决定书(〔2019〕31号)显示,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盛来”)作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002509.SZ)的股东,于2019年4月27日做出不可撤销承诺:
2019年4月30日前向天广中茂提供2000万元财务资助,2019年5月31日前向天广中茂提供1亿元财务资助。上述款项将转入东方盛来与天广中茂设立的以东方盛来为主体的共管账户,专项用于向天广中茂提供流动资金借款,解决天广中茂日常运营及工程复工等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承诺已超过履约期限。福建证监局于2019年6月11日对东方盛来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东方盛来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承诺履行。
但根据天广中茂公告,截至2019年7月9日东方盛来仍未履行上述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东方盛来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管措施,请东方盛来于2019年7月31日前,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对上述事项作出公开说明,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事项目前进展、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下一步解决方案、时间计划、履约能力等内容。
记者查询发现,截至2019年4月4日,东方盛来持有天广中茂1.25亿股,持股比例5%,为第三大股东。
2019年3月29日,天广中茂股东陈秀玉、陈文团通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1.2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转让给与东方盛来,并于2019年4月4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陈秀玉系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月福建证监局已督促东方盛来履行提供财务资助承诺。其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决定书(〔2019〕25号)显示,截至2019年6月5日共管账户尚未开立,东方盛来也尚未履行上述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东方盛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责令东方盛来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承诺履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的股东,于2019年4月27日做出不可撤销承诺:2019年4月30日前向天广中茂提供2,000万元财务资助,2019年5月31日前向天广中茂提供1亿元财务资助。上述款项将转入你公司与天广中茂设立的以你公司为主体的共管账户,专项用于向天广中茂提供流动资金借款,解决天广中茂日常运营及工程复工等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承诺已超过履约期限。我局于2019年6月11日对你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承诺履行,但根据天广中茂公告,截至2019年7月9日你公司仍未履行上述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管措施,请你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前,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对上述事项作出公开说明,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事项目前进展、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下一步解决方案、时间计划、履约能力等内容。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7月26日
- 标签:
- 编辑:崔雪莉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