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证券两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股票质押制度不完善
北京8月26日讯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9〕18号)显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股票质押、资管和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中邮证券按照无限售条件全流通股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质押(分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和非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分别设定了折算率上限,但未针对各项目具体质押率调整标准制定相应的内部制度,具体质押率估算随意性较大,制度不完善;对客户融资用途未跟踪了解划入客户其他账户后的具体投向及用途,相关分支机构报送的《贷后跟踪情况报告》未显示所做的跟踪和核查工作具体情况,不符合中邮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及操作流程(2018年8月修订)》规定。
二、中邮证券合规、风控部门不参与债券交易债券池及对手库的确定及债券交易事前审批。资管部门的债券交易审批未建立分级授权相关制度;资管业务尽职调查不充分,有的资管计划关于融资人的尽职调查未对现金流量进行分析,也未分析融资人2015年、2016年扣非后净利润连续为负带来的偿债能力风险。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规定,反映出中邮证券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及风控体系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规定,责令中邮证券改正。
根据记者查询,中邮证券的大股东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股票质押、资管和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按照无限售条件全流通股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质押(分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和非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分别设定了折算率上限,但未针对各项目具体质押率调整标准制定相应的内部制度,具体质押率估算随意性较大,制度不完善;对客户融资用途未跟踪了解划入客户其他账户后的具体投向及用途,相关分支机构报送的《贷后跟踪情况报告》未显示所做的跟踪和核查工作具体情况,不符合你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及操作流程(2018年8月修订)》规定。
二、你公司合规、风控部门不参与债券交易债券池及对手库的确定及债券交易事前审批。资管部门的债券交易审批未建立分级授权相关制度;资管业务尽职调查不充分,有的资管计划关于融资人的尽职调查未对现金流量进行分析,也未分析融资人2015年、2016年扣非后净利润连续为负带来的偿债能力风险。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规定,反映出你公司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及风控体系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你公司应逐项对照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控制度,提升合规风控水平,保证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你公司应自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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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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