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投资理财  基金

*ST秋林现近2亿资金往来陈年旧案 15年后遭责令改正

  • 来源:互联网
  • |
  • 2019-09-04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北京9月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措施〔2019〕025号)显示,经查,黑龙江证监局发现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秋林”,600891.SH)2004年12月累计与哈尔滨市温州商会(以下简称“温州商会”)发生资金往来4200万元,2005年1月至12月累计与温州商会发生资金往来14620万元。发生资金往来合计1.88亿元。

  在上述期间,*ST秋林时任董事长同时任温州商会法定代表人,根据2004年12月10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温州商会为*ST秋林关联法人,截至目前,*ST秋林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ST秋林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黑龙江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据记者查询发现,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期间任*ST秋林董事长的当事人为蒋贤云,蒋贤云曾于2004年7月24日至2011年5月17日担任*ST秋林董事长,曾于2011年5月18日至2012年8月9日担任*ST秋林副董事长。同时,蒋贤云担任哈尔滨市温州商会(1999年6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

  蒋贤云个人简历如下:蒋贤云先生,1962年7月生,大学本科学历。近5年任哈尔滨奔马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董事长、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黑龙江奔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哈尔滨秋林百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2012年8月10日辞去秋林集团董事会副董事长职务。

  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04年6月21日前成为*ST秋林第一大股东,截至当日,持有5991万股,持股比例为24.6%。2011年1月11日之后,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5991.37万股(占比24.6%)股份让渡给黑龙江奔马投资有限公司。截至目前,当事人蒋贤云持有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66.67%股份,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9〕025号)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70419939)2004年12月累计与哈尔滨市温州商会(以下简称温州商会)发生资金往来4200万元,2005年1月至12月累计与温州商会发生资金往来14620万元。在上述期间,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同时任温州商会法定代表人,根据2004年12月10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温州商会为你公司关联法人,截至目前,你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22日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