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证券武汉某营业部员工违规买卖股票 遭责令改正
北京9月16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中投证券”)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营业部员工存在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营业部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营业部未将所有员工办公电脑纳入异常交易监控范围,未能对从业人员利用办公电脑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有效防范;营业部未记录部分手机委托交易的手机特征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三十七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四条以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反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营业部应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湖北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每3个月对营业部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湖北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据记者查询,据官网显示,中国中投证券是一家在深圳注册成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股票代码03908.HK)全资控股,注册资本金80亿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经纪业务的实时监控系统。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部门或其他独立部门负责对证券营业部资金划转、证券转移、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异常资金流转、异常证券转移、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实时预警。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四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交易终端设备的类型,采集相应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营业部员工存在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营业部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营业部未将所有员工办公电脑纳入异常交易监控范围,未能对从业人员利用办公电脑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有效防范;营业部未记录部分手机委托交易的手机特征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三十七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四条以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反映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在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每3个月对营业部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9月3日
- 标签:
- 编辑:崔雪莉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