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通报李旭利“老鼠仓”等六起案件
李旭利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许春茂非法获利209万余元,中国证监会将对两人涉及的行政违法事项作出处理
中国证监会29日通报了包括李旭利“老鼠仓”案等在内的六起违法违规案例。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非法获利209万余元。中国证监会将对两人涉及的行政违法事项作出处理。
李旭利和许春茂“老鼠仓”案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10年9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李旭利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2个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2只,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负责人表示,鉴于李旭利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检察院批准,已对李旭利执行逮捕,检察机关已于前期审查起诉。该案司法判决后,中国证监会将对其涉及的行政违法事项作出处理。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通报了许春茂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件。
2010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对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许春茂涉嫌利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4月15日期间,许春茂利用职务便利,亲自或明示、暗示他人利用其实际控制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交易股票68只,非法获利209万余元。
负责人表示,鉴于许春茂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10月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许春茂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10万元,追缴赃款予以没收,上交国库。近期,中国证监会将对其涉及的行政违法事项作出处理。
佛塑股份内幕交易案
据介绍,2009年7月至10月,佛塑股份统一安排推进其下属两个分公司厂房搬迁及搬迁后土地功能转换的相关事宜。2009年8月至10月,佛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金辉高科对金辉高科增资扩建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进行了研究、论证、审议。2009年10月20日,佛塑股份发布公告称,因正在筹划重要事项,股票自当日起停牌。同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转让土地事项和金辉高科增资事项。2009年10月21日,佛塑股份就上述事项发布了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上述事项涉及的有关信息均属于内幕信息。
负责人表示,佛塑股份5名中层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通过参与具体工作、参加相关会议等,知悉了上述两个事项中的一项或全部,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009年8月-10月,4名中层管理人员及1名中层管理人员的亲属分别利用自己的账户买卖了“佛塑股份”股票。
中国证监会认定,佛塑股份5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202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决定分别没收5名人员的违法所得120825.56元、36834.03元、64678.70元、33923.10元、176309.10元,并各处与违法所得同等额度的罚款。
袁某操纵市场案
据介绍,2010年3月22日至4月8日,袁某使用4个证券账户,连续交易“科冕木业(002354)”股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对倒交易“科冕木业”股票,在持有“科冕木业”股票的情况下发表博客文章推荐“科冕木业”股票。科冕木业股票价格从2010年3月22日的17.92元上升至4月2日的31元,之后调整至4月8日的27.85元。
2010年4月9日至5月13日,袁某使用18个证券账户,连续交易“富临运业(002357)”股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对倒交易“富临运业”股票,虚假申报买入“富临运业”股票,在持有“富临运业”股票的情况下发表博客文章推荐“富临运业”股票。该股票价格从2010年4月9日的27.09元上升至5月4日的35.30元,之后调整至5月13日的23.95元。
中国证监会认定,袁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关于禁止操纵股票价格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203条所述的操纵股票价格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袁某处以300万元罚款。
寰岛股份和天海股份
信披违法违规案
据介绍,经查,寰岛股份存在的违法事项包括:
未及时披露其参股公司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先后为其他两家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对外担保事项。以上担保事项合计29000万元,占寰岛股份200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4.50%。
不实披露资产收购事项。2007年4月12日,寰岛股份公告称拟收购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的沈阳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45%的股权。经查,截至寰岛股份公告时,万恒置业与沈阳力源关于45%股权转让的事宜并未确定,万恒置业并不持有沈阳力源45%股权,寰岛股份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明显有悖于事实。寰岛股份时任董事长于振涛同时为万恒置业法定代表人,其明知万恒置业未收购沈阳力源45%股权,却在收购议案中明确写明万恒置业持有沈阳力源45%股权,欺骗董事会。
证监会认定,寰岛股份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寰岛股份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等3名违法行为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独立董事等9名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鉴于于振涛的行为性质恶劣,证监会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3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同时,证监会还介绍了天海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经查,天海股份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2007年12月18日,天海股份与长江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天燕集装箱货船售后回租协议,涉及金额5366万元,占天海股份200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比例达99.85%。但天海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2008年12月20日,天海股份与长江租赁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约定在上年度售后回租协议期满后,天海股份继续租赁该船舶,但取消了售后回租条款。对上述事项天海股份未及时公告,未在2008年年报中披露,同时,也未披露前述事项系天海股份与长江租赁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2008年12月24日,天海股份针对公司股价异动情况公告,称可预见的两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但12月25日,天海股份即将其持有的天津保税区新世纪(002280)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天津海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交易金额为1.6亿元;且于次日即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对上述情况,天海股份未及时公告。
2008年、2009年度,天海股份涉诉事项累计达25笔,累计金额达12474余万元。对上述事项天海股份未及时公告,也未在2008年中报、2008年年报中进行披露。
证监会认定,天海股份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天海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先后三任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至10万元罚款;对时任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等6名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至5万元罚款。
- 标签:
- 编辑:崔雪莉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