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定期存款投资限制 增强货币基金收益能力
事件:
2011年10月31日,证监会基金部下发【2011】41号文——《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属于《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定期存款”。
点评:
货币型基金是指投资于剩余期限较短、流动性强的货币市场工具的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低风险、低收益、高流动性的特征,是优良的现金管理工具。货币型基金可投资于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与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此前,证监基金部下发的【2005】190号第三条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而证监会基金部10月31日下发的【2011】41号文则放开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限制。该类协议定存投资比例限制的放开,有利于优化货币基金的投资组合、提高货币基金的收益水平。
具体而言,放开协议定存投资比例的好处有两方面:
1、该类协议定存的利率在4%左右,属于利率水平较高的货币工具,允许货币基金投资该类资产,促使货币基金可以进一步优化资产组合,将更多的资产投资于该类收益率较高且流动性好的货币市场工具,从而增强货币基金的收益水平,尤其有利于增强资产规模较大、议价能力较强的货币基金的盈利能力。
2、该类协议定存的流动性好,可以在不损失利息收益的前提下根据协议提前支取。该新规有利于货币基金增加高流动性资产的配置比重,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尤其是在巨额赎回伴随资产价格下跌时,货币基金可以优先变现这类变现成本低、流动性强的资产而非选择变现可能处于亏损状态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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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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