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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基金行业协会 更需要基金持有人协会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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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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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行业协会的组建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有关监管部门表示将积极推动基金行业协会成立,更多发挥基金行业自律和市场约束的作用,但基金持有人一直呼吁的基民维权组织创新——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维权组织“基金持有人协会”,仍迟迟不见提上组织筹建日程。

  不可否认,基金行业协会成立之后,将在维护行业竞争秩序、增强行业合规诚信理念、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开放式基金十年来的经验教训,还有个别地市基金同业公会的运作情况表明,如果没有对称的制衡约束机制,即使有了基金行业协会,基金行业的自律也有滑向行业“垄断”和行业“擅权”的危险,进而损及基金持有人利益。

  相关统计显示,2008年以来发行的7只首发规模超过100亿元的偏股基金全部亏损,亏损幅度最小的嘉实回报约为4%,其他6只基金中4只亏损幅度在10%到20%之间,2只基金亏损幅度在20%以上;在约2万多亿的基金规模中,基金合计亏损达3000多亿,绝大多数基金持有人损失惨重。但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者依旧旱涝保收、高薪养人,基金持有人几乎成了近几年基金业飞速发展的 “冤大头”。

  实际上,尽管我们有理由相信即将成立的基金行业协会肯定也会在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问题上通过颁布一些自律措施有所作为,但也不能不看到,个别行业协会为会员企业代言,甚至在少数经营者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惜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上,依然选择站在经营者一边。譬如,近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个别行业协会“上书”要求暂缓某项政策调控的事件,这让消费者对个别行业性组织心有顾忌。假使这样的局面不改变,基金业设立基金行业协会,在本已向基金公司管理者倾斜的天平上再度增加行业协会的组织保障,而在保护基金持有人话语权和组织体问题上继续无所作为,那无疑将使权益保护的天平继续向基金管理人倾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将更难保障。

  更重要的是,由于眼下规范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法律还不完备,在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者的博弈中,如果不能设立相对于行业协会的平衡性组织——基金持有人协会,没有一个主体可以真正代表全体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与相关主体去博弈,基金持有人就只能陷入各自为战的境地。

  “3?15金融投诉调查”问卷的调查结果显示,投资者对基金公司管理的不满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夸大收益,二是费用过高;没有一整套合适的机制来保障基金持有人行使权力。还有,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还需经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不在要经过托管人等。这种法律现状,导致一旦基金行业协会不能合理平衡保护基金持有人的社会责任与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的关系,就会通过与经营管理者的利益绑定来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进而造成基金行业协会陷入行业利益的泥沼之中。而这,无疑背离了行业协会“自治”的法律限度,也无异于基金业在“杀鸡取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设立基金持有人协会,远比设立基金行业协会来得更为迫切。

  为了打消基金持有人的疑虑,也为了切实根除个别基金存在的以现代基金管理和市场契约之名侵蚀基金持有人利益这一“毒瘤”,尤其是在当下基金持有人大会至今仍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笔者强烈呼吁,在成立基金行业协会的同时,尽快成立一个类似于“消费者保护协会”或“中小投资者保护基金”之类的对基金公司管理层及行业协会进行制衡或相互促进的专业组织——基金持有人协会。而以法律授权的方式授予其“代为求偿权”和“一定比例表决权”,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作者系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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