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农信社主任刀杀副主任 后欲匿藏尸体
被下属向上级举报违规后怀恨在心,提出违规要求又屡遭当面拒绝后,在办公大楼内,用刀连捅下属14刀致对方死亡。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肇庆怀集县梁村农村信用社主任陈国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
杀人后欲匿藏尸体
被告人陈国栋与被害人覃桥养分别担任怀集县梁村信用社主任和副主任。据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下午,怀集县农村信用社副主任覃桥养当众向总社领导举报称,梁村农村信用社存在的一把手陈国栋专权等种种问题。
2013年9月16日18时许,陈国栋要求覃桥养到怀集县梁村信用社办公楼三楼办公室内,商量到期贷款办理延期手续问题。
陈国栋因覃桥养不同意办理贷款延期手续而与覃桥养发生争吵,继而双方相互推打。
推打中,陈国栋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对覃桥养连捅14刀;覃桥养被捅后,在房间门口的走廊处就倒下地面,当场身亡。
陈国栋随后将覃桥养的尸体拖移到三楼会议室内。随后,梁村信用社职员罗志华向公安机关报警,梁村派出所民警遂到现场,将陈国栋抓获归案。
终审裁定:死缓
2014年12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陈国栋因工作矛盾与同事覃桥养发生争吵和推打后即持水果刀捅刺覃桥养的颈部、胸部等要害部位数刀,捅刺力度大,捅刺创口深达胸腔,其明知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依然实施捅刺行为,主观上的杀人故意明显,其事后没有任何施救行为,而是将尸体拖至会议室藏匿,也印证了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
法院认为,陈国栋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院又认为,本案系因工作矛盾引发,且陈国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鉴于陈国栋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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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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