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不得从事股本权益 严防资金入股市
银监会日前下发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和风险管理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不得从事股本权益等投资。有分析称,此举表明监管层对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保持高度警惕,意欲防止资金大规模进入虚拟经济而非实体经济。
促委托贷款回归本源
至于起草《办法》的初衷,银监会表示,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银监会选择在2015年1月初发布委托贷款新政也略有深意,主要原因很可能就是针对去年12月表外融资一改7月以来的颓势,同比异常多增。整个2014年,表外信贷规模整体呈收缩趋势,但12月却大幅反弹,尤其是12月委托贷款新增加4580亿元创历史新高。
央行 1月15日发布的最近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6.46万亿元,其中委托贷款增加2.51万亿元,占比为15.2%,同比高0.5个百分点。
以委托贷款为代表的影子银行信贷在去年12月意外反弹,瑞银证券认为,这些因素并不具有可持续性。至于可能的原因,瑞银证券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汪涛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前几个月银行贷款逐步增加,获得贷款的企业由于自身信贷需求疲弱,可能通过委托贷款等渠道将资金转借给其他企业。地方政府可能希望赶在2015年1月地方债务甄别截止期限前尽量锁定融资。”
《办法》对商业银行不能接受的资金来源做了明确规定。《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严禁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中信证券分析认为,规定信贷资金不能作为委托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套利行为的发生。国泰君安证券也认为,限制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是为了抑制地方政府为应对1月5日前完成地方政府债务甄别的要求过度突击贷款冲债务规模。
至于委托贷款的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严禁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以及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一家股份制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此前有银行为了规避监管,往往将正常的贷款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尤其是放贷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以满足利润增长冲动。”
此外,《办法》明确了委托贷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商业银行按照责利匹配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强化委托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并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分级授权管理。
在上述负责人看来,《办法》规定银行不承担委托贷款损失的风险,也是为了防止银行借道委托贷款规避监管。
严防资金进入股市
至于贷款资金的用途,《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 、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 、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中信证券研报认为,结合当前股市资金来源和证监会对两融的监管,这表明监管层对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保持很高的警惕,希望通过完善监管机制来降低金融风险,防止资金大规模进入虚拟经济而不进入实体经济。
国泰君安证券同样认为,限制委托贷款的投资方向则为了防止部分资金绕道进入股市,也是洒水降温之举。
与此同时,多家机构认为,此次银监会的委托贷款政策对于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也有益处。据《第一财经日报》从部分银行人士处了解,委托贷款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直接贷款,而为满足利润增长,部分商业银行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增加企业贷款利率是很常见的做法。
中信证券认为,《办法》可减少银行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增加贷款利率的可能性,同时增加表内信贷投放,降低正常贷款利率,减少信贷链条长度,而防止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挤占实体经济资金,从而降低市场利率。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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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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