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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再发150亿元优先股 股息率5.50%低于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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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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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发银行(600000.sh)3月16日晚间公告称,公司再次发行1.5亿股优先股,募集资金为150亿元。这是浦发银行第二期发行优先股,2014年12月公司已完成首期优先股的发行,发行数量同为1.5亿股,募集资金同为150亿元。

  浦发银行经证监会核准的优先股非公开发行额度为不超过3 亿股。此次发行后,浦发银行将用完已获批的3亿股额度。

  股息率方面,最后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和《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股息率、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期发行股息率为5.50%(其中基准利率3.26%,固定溢价2.24%,基准利率每5 年调整一次)。相比2014年11月28日浦发银行通过询价方式确定的首次期发行票面股息率6.00%,本次股息率明显走低。

  据公告,浦发此次优先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2家。其对应配售股数(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分别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配售5936万股、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配售3488万股、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配售1046万股、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配售1046万股、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配售697万股、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配售697万股、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配售697万股、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配售558万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配售348万股、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配售209万股、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配售139万股、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配售139万股。

  本期优先股发行股息支付、强制转股条件等情况安排请见下表。

  浦发银行第二期优先股发行由中信证券、国泰君安、高盛高华、中金与瑞银证券作为联席保荐机构与联席主承销商。

  截至2014年9月末,浦发银行仍在存续期的应付次级债券和金融债券余额合计 613.95 亿元。此外,该行还有未到期待偿还的存款证及同业存单 440.15 亿元。

  浦发银行本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概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二期)期限无到期期限发行规模300亿元(2015年募集金额不超过150亿元)发行及交易方式本期优先股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后不能上市交易,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发行价格本期发行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票面金额发行票面股息率本期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即在一个5年的股息率调整期内以固定股息率支付股息;在重定价日,将确定未来新的一个5年股息率调整期内的票面股息率水平,确定方式为根据重定价日的基准利率加首次定价时所确定的固定溢价得出股息支付条件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发行人将按照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等要求实施上述股息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为满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股息的宣派和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期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股息支付方式发行人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期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每满一年的当日股息累积方式本期发行的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特定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部分或未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事件回购条款本期发行优先股的回购选择权为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拥有赎回权。本期优先股存续期间,在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如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发行人有权在优先股发行日期满5年之日起于每年的优先股股息支付日行使赎回权,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期发行的优先股。本期发行的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向发行人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强制转股条件当发行人发生下述强制转股触发事件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本期发行并仍然存续的优先股将全部或部分转为普通股:1、当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时,由发行人董事会决定,本期发行的优先股应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或部分转为发行人a股普通股,并使发行人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至5.125%以上;2、当发行人发生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时,本期发行的优先股应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发行人a股普通股。如果发生上述强制转股事项,本期优先股的投资者将不能再按照约定的股息率优先取得股息收入,也不再拥有优先于发行人普通股投资者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强制转股的价格及调整方式详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二期)募集说明书》表决权限制除特殊事项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清偿顺序本期发行优先股股东受偿顺序位列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工具等)之后,先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本期发行的优先股股东位于同一受偿顺序担保方式无担保安排

(责任编辑:df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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