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怎可默认“孩子的钱就是父母的钱”
浙江乐清市一位母亲因为取走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钱,被老公和子女告上法院。
近日,乐清市法院作出判决,不仅要把钱还给孩子,还得赔偿利息损失。2012年春节,小孩奶奶为了让孙子孙女以后的学习、生活有个保障,分别给了孙子孙女一个大红包,孙女11万多元,两个孙子各22万多元;这笔钱用定期存款的形式分别存在3个孩子名下,期限5年,年息5.5%,密码由小孩奶奶设置、保管,存单则放在小孩母亲那儿。
这名母亲在与丈夫闹离婚期间,对银行谎称要买房急需用钱,擅自将小孩名下56万余元定期存款提前取出,转存自己名下,事发后称“孩子的钱就是父母的钱,我只是把钱换了个户头而已,这都是为了孩子的将来着想。”这一“为了孩子的将来着想”,约7万元的利息差额就打水漂了。
现代社会,是以个人为本位,尊重和维护个人权利,而非以家庭、家族为本位,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也并不容家长侵犯。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条明确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民法通则》第18条则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要说这名母亲的侵权行为之所以能够轻易成功,却还得归咎于银行的违规操作,违法侵权。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也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本应只对储户本人即这三名小孩负责,即便这名母亲要查询账户状况,都不在被允许之列,除非小孩一并到场并同意,更遑论是擅自取出?
没有银行的违规操作、违约侵权,就没有这名母亲的擅自取款轻易成功。在这起三名小孩财产权被侵犯事件中,相比于这名母亲,银行才应是“第一被告”。尽管由于小孩父亲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这笔钱未被挪用,最终本金毫发无损,但对于已发生的约7万元利息损失,银行理应就此承担违约侵权责任,作出相应赔偿。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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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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