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12年:一位原交行分行纪委书记的滑落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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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行安徽分行纪委书记花俊因受贿308万元,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犯罪所得被依法追缴。
根据检方指控,花俊在担任交行合肥分行纪委书记及交行安徽省分行纪委书记、高级督察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9家企业负责人所送的现金、公司干股、购物卡等,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其中7起为受贿。
一审判决后,花俊不服提出了上诉。2015年5月22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的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近期一位原国有银行分行纪委书记,因受贿罪被判处刑罚,成为金融反腐案例之一,令人唏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两份名为“(2014)休刑初字第00096号”和“(2015)黄中法刑终字第00022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花俊因受贿308万元,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犯罪所得被依法追缴。
根据检方指控,花俊在担任交行合肥分行纪委书记及交行安徽省分行纪委书记、高级督察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9家企业负责人所送的现金、公司干股、购物卡等,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其中7起为受贿。
一审判决后,花俊不服提出了上诉。
花俊的辩护律师认为,花俊受贿的事实不清,借款、持有沐生投资公司股权等多笔均不应认定为行贿。且侦查机关在提讯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花俊所作有罪供述、自书材料系在办案人员的不当压力下形成,违背上诉人真实意愿,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015年5月22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的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两笔“借款”沪上购房
公开资料显示,花俊出生于1956年2月;2000年12月开始担任交行合肥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在合肥分行升格为省分行后,转任交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13年2月,转任交行安徽省分行高级督察。
现年59岁的花俊,临近退休,却身陷囹圄。
花俊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11月7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事件被回溯到十年前。
公诉书显示,2004年,花俊提议黄某甲注册成立安徽海汇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海汇担保”)。该公司成立后,花俊代表银行与海汇担保签订了《贷款担保合作协议》,该份协议的签订为公司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便利。
2005年,花俊以借款为名,向黄某甲索要90万元用于在上海购买房产。黄某甲安排财务人员从海汇担保账上汇款90万元至花俊提供的账户,用于支付花俊购房的首付款,并将房产登记在黄某甲弟弟黄某乙名下,同时进行公证,将该处房产的所有权益委托给花俊的妻子。之后,房屋产权证及购房合同原件一直由海汇担保保管,而房屋由花俊妻子实际管理,其妻将房屋出租并一直收取租金。
法院认定,花俊向黄某甲“借”90万元,用于支付自己在上海购买房产的首付款,虽出具了借条,但没有约定具体的借款利息、还款期限,且借条在黄某甲归还花俊之后,随即被其撕毁。从2005年至2013年初,花俊只字未提还款事宜,黄某甲也从未向花俊索要过此还款。这充分说明,借款是假,权钱交易是真。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合肥市金融办已于2014年11月27日撤销了海汇担保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花俊还以同样的“借款”方式收受了另外一家公司的贿赂。
2013年,为提前归还前述上海房产的按揭贷款,花俊以朋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索要100万元,并将一张自行书写署名黄某乙的借条交给王某。
2011年,花俊在安徽省交行大楼装修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通过向其分管的负责人及招标代理人员打招呼,帮助王某的工程公司顺利中标该工程。
王某为感谢花俊,在并不认识黄某乙,且明知是花俊以借为名实为索要100万的情况下,将100万元转账至花俊指定的上海房产按揭贷款账户上。
“沐生投资”40%干股由来
此外,花俊还通过持有公司“干股”的方式受贿。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判决书显示,韩某与花俊认识后,想利用花俊的职务为自己谋利,于是提出与花俊进行合作。花俊与韩某商议成立安徽沐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沐生投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实际出资100万元,且全部由韩某筹集。韩某与花俊约定将公司40%的股份送给花俊,但由韩某代持。
韩某向花俊出具的一张条子显示:“韩某所持的95%股份中,有40%股份替花俊代持,在任何时候,花俊可以将40%股份变更到他或他指定的人名下。”
2013年1月,应花俊的要求,韩某到工商局将由其代持的40%的股份变更登记到吕某名下,并将这40%股份所有权益全权委托给花俊的女儿。
在此期间,韩某多次要求花俊在银行帮其朋友贷款,花俊都积极帮忙,但均未能办成。
法院最终认定,花俊获得了沐生投资40%股份却始终没有出资,并利用职务便利为韩某谋取利益,属于受贿。
另外,法院还认定,花俊在未实际出资浙商创业投资(安徽)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浙商创投 ”)的情况下,收受了江某所送9%的股份。
花俊自己的供述也显示,江某等考虑到其职务,有人脉资源、能够掌握资源和信息,提出让其做股东,占浙商创投9%的股份,但出资款9万元是江某所出。他本人也曾积极帮浙商创投对接过一些项目但未成功。
此外,花俊还被指控在装修工程投标过程中为某公司“打招呼”,后收取钱财及购物卡。帮助某房地产公司在银行贷款失败后,又介绍其到某集团公司旗下小贷公司贷款,后提出要18万元用于购车等。
2015年1月23日,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花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犯罪所得30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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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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