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丰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围不妨向互联网企业倾斜
本周三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消费金融公司相比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在提供消费金融融资服务上更专业、更有效、更灵活、更具针对性。特别是在融资的便利性、及时性上更具有优越性,非常适合消费者的借贷行为。
消费金融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非常普及和发达,对于促进消费增长 、解消费者燃眉之急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为了应对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局面,在启动消费上做足文章,大力发展消费金融公司,的确是启动消费这驾马车的对症之药。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从2009年开始动议试点,2010年初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批准成立3家公司进行试点。2013年9月份将试点扩大到16个城市。然而,在几年时间里,业务发展十分缓慢,市场现在仅有大约10家金融消费公司,大多还是银行参与发起。原因何在呢?
从大的方面看,监管部门由于担忧风险,对消费金融公司设置的准入门槛有过高过严之嫌。
比如《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仅仅这一条件就把大多数民间资本拒之门外了。
再比如: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个条件比设立商业银行门槛还高。《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由于门槛过高,5年来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寥寥无几,不但民间资本很难进入,而且业务也很难开展,在竞争中受到了商业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等冲击。
因此,发展消费金融公司的步伐应该再大一些。除了将试点扩大至全国、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外,最重要的是降低门槛,建议尽快修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降低注册资本金,面向民间资本开放,使其成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重要渠道之一。
与此同时,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还应当鼓励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通过大数据实现风控,以更好地服务自己线上的消费者信贷需求,比如京东白条等就属于这一类。
互联网企业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属于互联网金融范畴,可以考虑暂时不设置门槛或审批程序,给其一个宽松的发展期,也给监管部门一个观察期。
当然,消费金融公司也必须注重防范信贷风险。消费金融公司“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有效率高的优点,但同时也有信贷风险高的隐患。对此可以创新风控手段,顺应电子商务发展趋势,顺应网商购物消费的特点,将大数据引入到消费信贷需求者的信用识别和挖掘上,以主动获取贷款需求者的信用状况,从而防范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风险。
从上述角度看,监管部门不妨把消费金融公司发展重点放在互联网上,并发出明确信号,鼓励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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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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