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疯长存隐忧 业内呼吁出台新型监管框架
2015年6月27日,“2015陆家嘴论坛 (官方站 )”进入第二天,本届论坛主题为“新常态下的金融改革与扩大开放”,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共同主办,在全球经济金融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的背景下,本届陆家嘴论坛召开备受关注。
“金融法治与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专题论坛于下午举行,中国银监会消保局局长邓智毅、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芮跃华等出席并发言。目前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发展迅速,其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也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重视,与会嘉宾也就p2p监管主体、股权众筹监管探索等议题展开了讨论。
p2p行业监管将涉及四个主体
银监会消保局局长邓智毅认为,关于p2p监管规则的制定可能涉及到四个主体,银监会要从宏观角度制定整个规则,另外参与的主体是地方金融办,因为目前把p2p定义为通过网络渠道进行的民间借贷,根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限的划分,由地方金融办来负责民间借贷。
第三因为p2p本身是一个信息交换的平台,涉及到工信部网络的维护、网络的安全等等。第四个就是将建立一个网贷协会管理机制,今后在各个省、各个市成立下属网贷协会。关于p2p涉及到的主体有这四个。
p2p监管定位和准入制度仍存争议
邓智毅在发言中表示,关于p2p监管争议比较大的,内部还没有完全吃准的,是p2p到底是立足于一个股权交易的平台,还是债券交易的平台,还是纯粹的信息中介平台,这是不一样的。如果是立足于股权交易的平台,就类似于交易所的撮合机制和场所,按这套标准来进行监管。如果是定义于债券的交易平台,银行作为信用中介有资本金流动性等等一系列的指标来监管。如果是纯粹的信息中介,又不一样了。
再一个就是关于门槛,要不要设立门槛,怎么设立门槛。前期很大的一个精力就是对于机构设立门槛。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说,既不是银行也不是交易所,又不是一个信息中介,你很难像银行那样有一整套的门槛设限。邓智毅谈到美国的p2p行业介入者有一个信用积分,超过500分的话,买房子都可以通过这个筹集资金,但是这又涉及到一个大的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股权众筹是新生业态亟待监管新方式落地
芮跃华在发言中指出,股权众筹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股权众筹的私募监管办法已经出台,也在实施,由证券业协会在负责运行。另外一部分就是股票众筹,公募正在组织实施。无论是公募还是私募,对资本市场都是一个挑战和艰巨的任务。
芮跃华同时谈到,国务院领导有一个批示,要求建立快速小额资本市场融资的方式方法,他认为股权众筹就是最佳的方式方法。股权众筹也罢、互联网+金融也罢,最终都涉及到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只不过是采取一种新型的形式和方式方法。
(责任编辑:df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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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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