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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混改在“合”而不在“混”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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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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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箭已上弦,先是5月底中央汇金减持银行股被视为银行混改信号,再就是6月17日交通银行发布公告称,“公司深化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

  应该说,交通银行先行启动的本轮银行混改,其理想是丰满的,一来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策的渐进呼应,二来是应对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以及利率市场化加速的积极姿态。

  但是,现实又是相当骨感的。对于我国银行业而言,纯粹词义层面的混改,并非是新生事物,早在2000年左右,其时五大行就已引入战略投资者并于其后陆续公开上市,而其他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商行亦已实现民资参股并部分上市,这从股权层面讲,其实我国银行业早已实现了混改。

  以此而言,当下再讨论银行混改,在肯定上一轮银行业改革成绩的同时,更有必要反思上一轮银行业改革的不足,只有如此,本轮银行混改才不至少重蹈前车之辙。

  以今日观之,我们应该承认,上一轮我国银行业改革在管理运营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改善,但是,自2010年之后,我国银行业的效率提升,尤其是战略转型却明显裹步不前,部分银行高管的违规贪腐则更是层出不穷。

  那么,上一轮我国银行业改革为何未能成功?其时股权层面的混改,为何无法产生持续性的内生优化动力?其关键就在于,我国银行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没有随着上一轮银行业股权层面的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及公开上市,而得到根本性的改变,银行高层任命的行政色彩依然浓厚,银行合规治理的行政干预仍然不断。

  故而,讨论当下的银行混改尤其是五大行混改,其核心落脚点不应集中于股权层面。这是因为,大型银行以及绝大多数股份制改革,其本身就担负着“系统金融稳定”的职能,国资不可能完全放弃其控股地位,更何况,面对大中型银行动辄数千亿甚至逾万亿的市值规模,民资即使有大比例参股的野心,也很难具备与之相匹配的实力。

  当下银行混改的要点,在于“合”,而不在于“混”。亦即是说,在新一轮银行混改已然启动之下,我们应该通过顶层设计,尽快完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比如,可以制定“一致条款”,限制国资大股东的绝对权力,再比如,可以对表决权和股权进行适当分离,如此通过制度优化吸引民资参与银行混改,才是本轮银行混改的关键所在。而不能试图通过一级市场低价定向增发吸引民资参与,这不仅变相剥夺二级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更难以对混改后的银行业产生持续性的内生动力。

  只有在明确上述银行混改的前提下,讨论股权层面的银行混改才有意义。具体而言,首先,银行混改应做到“主业辅业有别”,亦即是说,大中型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等,即使有意大幅度放开民资参股比例,事实上,有意向且有实力的民资亦极为稀少。而对于大中型银行的基金、证券、保险、金融租赁等子公司,如果不是上市银行资产的,可以通过公开竞价引入民资(或外资)大比例参股甚至控股,如果是上市银行资产的,可以先将其剥离出上市公司,再通过公开竞价引入民资(或外资)大比例参股甚至控股。其次,银行混改还应做到“大小有别”,与大中型银行的超大体量相比,相当一部分由地方金融国资控股的城商行、农商行,只要其具体混改路径可行,民资大比例参股甚至控股的实力和积极性还是有的,故而,城商行、农商行应该成为本轮银行混改的重点。最后,在去年已开放成立5家民资银行的基础上,当前还有必要更多地开放社区银行和村镇银行(允许部分合规小贷公司升级),这不仅有助于小微企业的融资落地,更远比大中型银行股权层面象征性的混改更有意义。

  系统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国策,金融国资的难度远甚于实业国资,而牵及到肩负“国家金融稳定”与“激活金融效率”于一身的银行业则更是难上加难。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呼吁,面对本轮已然开启的银行混改,切勿重复过往蜻蜓点水式的股权层面改革,而是要动真格的,彻底抛弃形式主义,抓牢银行混改在“合”而不“混”这一核心要义。

(责任编辑:df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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