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定义建国来首次变更:明清时入刑标准是三分利
中国高利贷定义建国以来首次出现变化。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线是年利率24%(以下如未特别注明,均指年利率),24%-36%是自然债务区,法院不支持也不反对,超过36%,则法律不保护。而在建国以来的60多年来,中国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一直为基准利率的四倍。
从民间意义来看,也就是高利贷的标准和定义在建国以来首次发生变化。
尽管法律层面无明确定义,也不是一个罪名(民间高利贷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涉及犯罪,一般以非法经营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求刑事责任)。但在法学界,高利贷一般指约定利息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的民间借贷行为,此前也就一直认为是超过四倍基准利率。
对于这一历史沿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6日的发布会上做了非常清晰的解释。
杜万华称,新中国成立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批复是50年代初,对东北辽宁的一个批复,里面就确定了四倍利率这样一个做法,以后长期以来这个四倍利率一直在审判实践中运用,1991年我们制定解释的时候继续沿用了这个做法,并沿用至今。
至于为何此时要设定24%和36%这两根线。
杜万华介绍说,最高法在制定《规定》的时候就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特别是1990年以来10多年央行利率颁布的整个利率的线索,研究以后就发现,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的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就在中间选了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四六二十四,就是这样来的。
杜万华并强调,24%的利率是长期以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实际上也是从古至今在民间利率方面的一条规则。他提到,其实在古代的时候月利率两分,也就是年利率24%的含义。
对于36%,杜万华并未专门介绍,不过,他在发布会上也提及:“对于民间借贷这种现象,官府进行管制也是长期的,比如说古代明清时期,它管制的利率不能超过三分,如果再高就按照刑法手段处理你。”而月利三分,也就是年利率36%,与明清期间定罪标准相同。
此外,对于24%与36%如何在司法中适用,杜万华也做出了通俗版解释:
其一,民间借贷利率在24%以内,借贷当事方到法院请求保护,法院予以支持。
其二,民间借贷利率在24%-36%之间,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通俗讲,如果借款方没有按照约定利率付利息,出借方起诉到法院,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借款方已经支持了约定利息,到法院诉讼要求要回来,法院也不会支持。
其三,民间借贷利率在36%以上,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会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了,后期一看这个合同无效要要回来,也是可以的。
(责任编辑:df150)
- 标签:
- 编辑:崔雪莉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