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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民间借贷案猛增 法院发布8条风险提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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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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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近年来江苏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8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近年来江苏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澎湃新闻从会上获悉,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江苏全省民间借贷案件收、结案数量均大幅攀升。五年来,江苏全省法院共新收民间借贷案件50余万,年平均增长率达19.78%。其中,2014年新收126786件,比2010年上升79.10%。

  此外,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大幅增长。201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总计560余万元,约为2010年数额的5倍。全省民间借贷案件平均每件标的额达48.05万,最高标的额达3亿多元。

  江苏高院法官说,民间借贷已不同于传统的小额资金周转,呈现出鲜明的经营性特征。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高利贷”现象成为常态,有的“过桥”贷款利率超过100%。

  随着民间借贷的规模日益扩大,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犯罪情形越来越严重。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容易产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和保证人等当事人在负债累累、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往往采取“跑路”的方式逃避债务,导致很多案件因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事实难以查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也增加了纠纷化解的难度。

  2014年,全省法院民间借贷案件调解撤诉率仅为44.30%,远低于其他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许多案件即使作出判决,也因当事人“跑路”难以执行。

  另据江苏高院新闻办副主任张志平介绍,民间借贷由于其交易的隐蔽性,往往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

  例如,假借离婚逃避债务,即通过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偿还债务,而主要财产却归另一方所有以逃避债务。或通过以物抵债逃避债务,即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资抵债,使自己陷入资不抵债的状态。

  这些新情况使得民间借贷案件日趋复杂,审理难度日益增大。

  附:江苏省高院风险提示

  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2、慎重担当保证人。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4、远离非法集资。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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