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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收编民间放贷公司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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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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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8月12日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将被纳入法律监管体系。通俗点说,就是中国的民间放贷公司将被纳入监管,推进民间借贷阳光化。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8月12日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将被纳入法律监管体系。通俗点说,就是中国的民间放贷公司将被纳入监管,推进民间借贷阳光化。

  根据条例,所谓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放贷则是指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行为,包括以各种其他名义支付款项但实质是放贷的行为。

  除了要求省级政府批准发行许可,也就是发放牌照外,征求意见稿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注册资本也有明确要求: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企业发给员工的贷款,亲戚朋友们之间的借贷,以及个人或公司偶尔进行的放贷行为,不受条例规范。

  在利率方面,条例要求,“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的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24%~36%为自然债务,不支持也不反对,超过36%则不受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由银监会监管的网络借贷(p2p)同样要受到征求意见稿的制约。

  央行表示,鉴于网络小额贷款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与利用传统渠道开展业务在性质上并无不同,结合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

  “当前,各地民间融资活动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社会资金脱实向虚,民间融资中介化趋势明显,大量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经营放贷业务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民间融资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因此,有必要开正门、堵邪路,对各类不吸收存款从事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纳入统一监管。”央行在《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说明。

  值得一提的是,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多个部委已筹划多年。

  早在2006年,《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蓝皮书就建议制定《放贷人条例》,让众多生存于地下的民间金融走到台前;2007年年初,央行研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放贷人条例》正在研讨中;2008年8月,央行《2008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就开展立法调研,其间还数次传出内部征求意见,但直至十年后才出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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