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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网购银行卡存入10万被转走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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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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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张银行卡10万元马上被刷走

  2014年11月,烟台市公安局开发区经侦大队接到一起“离奇”的报案。

  报案人王先生称,自己在10月份登录某军事论坛时无意间弹出一个窗口,内容是关于销售银行卡的。为图方便,他便通过弹窗上预留的QQ号码与对方取得联系,购买了一张已经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的储蓄卡,卡主信息显示为一个陌生人李某,并附带李某的身份证,以及用李某身份办理同时绑定储蓄卡的手机卡,共计花费600元。

  去年11月的一天,王先生向这张储蓄卡中存入10万元。谁知当天上午存入,下午就发生了意外情况:在储蓄卡还在王先生手中紧紧攥着的时候,卡里的钱竟然被人刷走了。

  受理此案后,烟台开发区经侦民警立即前往银行查询该储蓄卡的交易记录,发现该款项是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签约商户——一家超市移动POS机刷卡消费的。在民警一番努力下,第三方支付公司终于答应延迟支付。

  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调取该超市的预留信息后,侦查员发现该超市位于江苏省南通开发区,并且留有联系方式,商户POS机同时绑定了一个银行账户。

  但民警经过进一步核实发现,南通当地根本没有与超市预留信息一致的地址,通过搜索分析,绑定账户开户行信息也与实际不符,该超市申领POS机资料全系造假。

  借助快递挖出幕后人

  “货款最后必然会到达售卡人手中,查到货款的最终流向,也就确定了售卡人。”民警梳理了新的办案思路。

  民警前往快递公司查询,发现该单快递的发货地为湖南娄底,发货人为“王小姐”,货款由快递公司代收,发现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该手机号码先后往全国各地发送可疑物品28套,从运单上的信息分析,这些可疑物品很可能就是银行卡。

  王小姐是谁?住址在哪里?侦查员对此一无所知。鉴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QQ上聊天时达成买卖协议,被害人在聊天过程中,留下地址、电话等。侦查员推测,与被害人进行网络聊天的人可能就是发货人。犯罪嫌疑人和报案人只通过QQ联系,无任何其他联系方式,于是办案民警遂通过QQ号码与犯罪嫌疑人联系洽谈买卡,很快谈成了2笔买卖,随之民警乔装打扮在犯罪嫌疑人可能交货的快递公司网点设伏,成功将其锁定。

  同时,通过在快递公司网点的设伏,办案民警发现了出售银行卡的另一团伙犯罪嫌疑人王某,经过跟踪,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最终将其抓获。民警审讯得知,该犯罪团伙先后向全国各地网售银行卡109套,现场查获了47张尚未出手的银行卡及开卡资料、U盾、身份证、手机卡等物品。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醒

  网上买别人银行卡 同样涉嫌犯罪

  烟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醒市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所以,冒用他人身份证来办银行卡,用于出售获利,本身就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买卖他人身份证,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涉嫌触犯买卖居民身份证罪。

  “用本人身份证办卡,只需要几元的工本费,而买一张经别人办理的银行卡则需要几百元。买一张卡要花那么贵的钱,却还有人愿意买,说明这些买卡人有不良动机,他们无非是想冒用他人身份证办来的银行卡,从事一些不正当的活动,以规避相关部门的查处。”警方提醒,如果买卡人用购买的银行卡从事不正当活动,如洗钱、偷税漏税、行贿受贿、内部交易等违法行为,不仅买卡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连倒卖银行卡的人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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