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在柜台被骗,银行理当担责
马涤明
2015年10月份,存款到期时,浙江10余名储户陆续拿着存款单到银行取款,银行告知他们,存款早在一年前被人秘密取走,“存款单是假的”。这些假存款单出自银行,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把巨额存款转移到当地一家企业,后放贷收取高息。目前,两名银行工作人员已被警方控制。
存单是假的,但却是储户在银行柜台上领走的,那么即便是个别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对储户来说,却是银行行为。实施诈骗的工作人员,只有先行欺骗银行成功,才可能对储户实施进一步的欺骗。而既然首先被骗的是银行,银行就应该首先承担被骗产生的经济损失——向储户赔偿,然后,银行再向行骗的工作人员追索损失。
如果银行坚称,工作人员直接骗了储户,银行虽然负有监管失职之责,但不能负担储户损失,储户应该向行骗的工作人员追索,这就无比荒谬了——这样的案件很多地方都曾发生过,确有一些银行是这样表态的。
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岗位上行骗,被认为是个人行为,而银行不存在经济责任问题,岂不是说,今后储户再到银行办业务,需要先弄清楚:哪些工作人员代表银行,哪些工作人员不代表银行,办理的业务是个人行为?这就是胡说八道了。首先,储户没有义务去甄别银行柜台上的“银行行为”与“个人行为”,因为储户一旦走入银行,在柜台上办理业务,他就是在同银行打交道。其次,储户也没有能力甄别“个人行为”。而有能力甄别与监管的,应该是银行自己。银行工作人员将伪造的公章、金融票证等带到银行营业厅,公然在上班办理业务时间向储户办理虚假储蓄业务,银行内部还存在不存在“管理”?电子监控又是做什么用的?■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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