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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12条负面清单出炉 行业或面临四大整改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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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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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期盼已久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终于在2015年末发布。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披露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业内期盼已久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终于在2015年末发布。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披露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之前市场预期的p2p行业负面清单制如期落地。“负面清单”明确了明令禁止的12条行为,主要包括不得自融、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期限错配、不得混业经营、不得造假欺诈等。

  捷越联合创始人兼首席风控官王晓婷表示,负面清单实行后,行业普遍面临的可能需要改进的包括不得代销产品、不得建资金池、不得期限错配和担保等四个方面。

  邦帮堂董事长寇权认为,“负面清单”中禁止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平台开展类银行金融业务,试图打造互联网综合理财平台的机构可能被迫拆分业务。

  对此,王晓婷则称,“就代销产品而言,因为现在很多机构开始向综合理财平台转型,很多平台难免涉及代销的问题,但其实很多平台也早已经在向监管机构申请正规代销牌照,牌照拿到就可以满足合规。”

  此外,负面清单还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对此,王晓婷表示,“之前很多机构都是和第三方支付合作,但三方支付被叫停后,行业很多机构都已与银行开始接洽,监管层对此也早有要求,不过现阶段大家都处于前期洽谈或者签署合作备忘录阶段,能真正落地需要一定时间进行业务模型匹配,系统开发等。”

  负面清单同时规定,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王晓婷认为,期限错配是行业真实存在并且比较广泛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在资产生产阶段,即寻找借款人时就将期限缩短,现阶段信贷普遍借款时间在12-36个月,如果理财人大多不能接受12个月以上的期限,那就要么降低借款期限,要么在平台上开发债权转让,只要平台流量足够多,债权转让也完全可以实现。

  而对于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的规定,王晓婷则称,“对于担保,市场此前已有预期。很多机构包括捷越在内很早就已经跟正规担保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合作,之前人寿也针对行业研究并发布了创新险种。以后随着行业发展成熟,风控技术更进步,p2p资产也会更受传统金融机构认可,虽然不能本息承保,但通过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或者由传统金融机构对借贷项目进行一定程度的增信,也会是一种发展趋势。”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负面清单中第一条就规定,“不得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对此,零壹财经ceo柏亮介绍,目前有不少平台借款端来自于关联企业:包括平台自身参股的公司,平台的股东参股的公司,平台实际控制人参股或控制的其他公司,平台自身或控股股东的上下游公司。对于这类平台,将在借款端进行调整,考验其业务开拓和风控能力。

  “对于依托母公司资源开展供应链金融的p2p平台,影响可能比较大,母公司上下游客户是否作为平台的关联企业有待确定,如确定为关联企业,则此类业务影响较大。” 柏亮称。“对客户资金没有进行第三方存管的公司,也都面临压力,需迅速解决资金第三方存管问题。”

  而“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这一条负面清单,柏亮直言影响面将很大,尤其对当前活跃的p2p活期产品。很多基础资产期限较长的产品,将受影响,比如融资租赁债权、一年以上的长期借贷等。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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