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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文规范银行间债市柜台业务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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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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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昨日傍晚,央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柜台业务进行了明确规范,对柜台业务的投资者实施适当性管理。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昨日(2月15日)傍晚,央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柜台业务进行了明确规范,对柜台业务的投资者实施适当性管理。

  所谓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根据昨日发布的《办法》,柜台业务的交易品种有所扩大,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以及经央行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其中,柜台业务的债券品种包括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债券。

  此前,除了常规的记账式国债,央行一直致力于增加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品种。近年来所增券种为国家开发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对于投资人,央行实施适当性管理制度。开办机构应当了解投资者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向具备相应能力的投资者提供适当债券品种的销售和交易服务。开办机构应当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不得诱导投资者投资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

  经开办机构审核认定,对于可投资柜台业务的全部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的个人投资者,要求年收入不低于五十万元,名下金融资产不少于三百万元,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

  若不满足央行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则只能买卖发行人主体评级或者债项评级较低的不低于aaa的债券,以及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对于此次新增的质押式回购业务,央行规定,开办机构与投资者开展质押式回购时,应当确保足额质押,开办机构应当对质押券价值进行持续监控,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相关风险。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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