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备受瞩目的判决书:信用卡滞纳金惹“争议”
信用卡滞纳金成都判例
春节期间,一份来自四川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的6000字判决书令金融与司法等业界人士“嗨”了。
“嗨”点是,判决书“苦口婆心”地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论证了银行信用卡滞纳金高额收取的不合法理,同时否决了中国银行的相关滞纳金诉求。此判决引发了广泛争议,有认为是奇葩判决,民粹主义作祟,也有认为,判决书具备“首例”运用宪法论据否决银行滞纳金红头文件的法治价值。
而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其实在成都,类似否决判案并非孤例,只是并没在判决书中体现。
众声喧哗的背后,也揭开了一些令人深思的争议点。比如银行业的滞纳金收取是否应该有额度限制,信用卡滞纳金应该如何收取,是否该到了立法的时点。
导读
判决书中,还讨论了信用卡盈利模式的问题。其认为滞纳金计算方式可以看出,其具有极强的惩罚条款,意味着银行将从持卡人违约中获利。“如果一个业务的盈利要取决于自身交易对象的违约和不诚信,建立在这种不诚信期待上的交易体系又为什么值得法律保护呢?”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份判决书引发的关注,热度不散,争议更是持续发酵。
21世纪经济报道app在2月11日对此做过附有判决书原文的报道。这份编号为“(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的判决书关注点在于,一是引用了宪法条文,论证银行信贷业务也应受利率上限限制,二是否决了被告(持卡人)的信用卡滞纳金。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是他们首次看到法院依据宪法条文,相当于否定银行业关于“滞纳金”的红头文件规定。
2月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向中国银行和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询问事件最新进展,截至发稿前,两者均未回复。银行委托律师也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然而,记者通过多个渠道了解到,此判决双方未提起上诉,目前已生效。
回溯案情
这份长达6000字的判决书显示,2013年9月4日,被告沙某某申请了中国银行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截至2015年6月8日,沙某某欠款共计375079.3元(包含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并得到双方确认。
原告中国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这笔欠款之外,还要求沙某某偿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75079.3元为本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以及滞纳金(按照375079.3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
对此,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银行的第一条请求,部分支持第二条,但计息方式非日利率万分之五,而是以339659.6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否决了银行对滞纳金的主张。
尽管有央行对于滞纳金的明文规定,判决书讨论称,本案中值得反思之处就在于,应对央行的规定进行系统的理解和解读,类似规定的正确解读应当是:规章允许在法律规定的利率限度之内,采取万分之五或者5%滞纳金的方式。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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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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