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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经营遭遇困局 广东率先指引市场化退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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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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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小贷行业监管人士和业内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该《指引》是全国首个对小贷公司规范退出机制的指导文件,是对现行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多位小贷行业监管人士和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该《指引》是全国首个对小贷公司规范退出机制的指导文件,是对现行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2月24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广东省金融办发布了《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

  《指引》对小贷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或解散提出了具体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对减少注资和解散的流程做出规定,要求小贷公司在获得金融工作部门相关批复后需前往工商部门进行变更。

  多位小贷行业监管人士和业内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该《指引》是全国首个对小贷公司规范退出机制的指导文件,是对现行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在广东之后,或将引发全国其他地区对小贷公司相关监管的规范。

  规范小贷公司退出机制“我们也在考虑制定这样的指引。”在看到上述《指引》后,中部地区一位地方金融办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中国小贷行业协会会长闵路浩介绍,银监会、央行于2008年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小贷公司的终止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广东省此文件对小贷公司市场化退出的规定尚属首个。

  重庆也曾于2015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风险工作的通知》,提出小贷公司开业一年后可以减资,减持后最低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但未有更为具体的指引。

  《指引》明确提出,小贷公司减资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山区县(市、区)不低于3000万元。如果解散,应符合2009年发布的《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予以解散的情形,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法院依法宣布解散等。

  在小贷公司取得金融工作部门的相关批复后,凭批复到工商部门办理减少注资或注销手续。其中,减资后还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同时登陆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更新公司信息。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对其变更事项办理及后续经营情况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上述地方金融办人士表示,该地区原本并未对小贷公司解散等事项做出具体指导。但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小贷公司经营压力增加,部分小贷公司直接前往工商部门注销,监管部门却不知情,给监管工作带来不便。广东省金融办此举是对小贷公司管理的有序完善。

  小贷公司经营困局

  广东省率先出台上述《指引》有其特定背景。

  “减资的目的是为了清股东,解散的意思是经营困难。” 广东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秘书长徐北说。在广东地区,由于对小贷公司的变更需前置审批,无论变更股东、法人或是解散等都比较困难。

  徐北介绍,广东地区小贷公司受资产规模及融资渠道的限制,在整体经济下行的情况下,抗风险能力差、信贷品种单一的困境逐步凸显。由于历史原因,广东地区小贷公司成立之初股权过于分散,在实际经营中,对企业的定位、经营思路的确定,股东很容易出现分歧。这一情况在国企背景的小贷公司中尤为突出,民企股东更趋向追逐高利润回报,国企股东更希望控制风险。

  多位市场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加上监管条件较多、税负较重,许多小贷公司经营难以为继。持牌小贷公司和没牌照的机构进行放贷业务时没有明显的优势。此外,也有部分小贷公司粗放经营带来一系列恶果。

  央行1月26日发布的小贷公司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10家,贷款余额9412亿元,2015年小贷公司人民币贷款减少20亿元。

  有小贷行业人士表示,小贷公司业务分散,以往倚重人力开展业务不再符合市场需求,现在更注重推行标准化产品,这对小贷公司线上能力、风控技术提出了更高要求。

  有市场人士表示,小贷行业从2005年试点以来已走过10年,到目前为止,只有《指导意见》这一部全国性监管办法。在实践中,《指导意见》的一些主要内容如外部融资比例、融资方式的限制屡遭各地突破。由于国家层面的管理办法迟迟未能出台,很多地方面临小贷行政许可被取消的困境。此外,作为专业放贷的准金融机构,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和完善的监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央行于2015年8月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征求意见完毕,但尚未正式发布。由银监会起草的《小贷公司管理办法》已向全国各省级政府和中央多个部委征求过意见,但暂未发布。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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