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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投贷联动四种模式 试点或落地京沪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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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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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投贷联动四种模式 试点或落地京沪】截至目前,投贷联动试点银行、准入条件还未确定。总部在北京(中关村软件园)、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等地的银行可能获得试点;而接近地方银监局人士则称,只要银行分支机构分布在上述区域,那么该行便有可能获得试点。(21世纪经济报道)

  尽管投贷联动试点尚未落地,但国内银行已在积极探索投贷联动业务。

  银监会副主席曹宇近日透露,投贷联动进展顺利,首批试点不久后将公布,将会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试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采访获悉,截至目前,投贷联动试点银行、准入条件还未确定。总部在北京(中关村软件园)、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等地的银行可能获得试点;而接近地方银监局人士则称,只要银行分支机构分布在上述区域,那么该行便有可能获得试点。

  详解投贷联动业务模式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获悉,目前投贷联动主要有四种投贷联动业务模式。

  具体来说,第一种模式以国有大行为代表。比如中国银行旗下中银国际等境外投行机构,与母行中国银行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该模式早已出现。

  第二种模式以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为代表。比如南京银行依托旗下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与国有大行的模式有些类似。

  南京银行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耿毅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该行针对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企业,探索出一种“小股权+大债权”的投贷联动模式。具体来说,依托控股的鑫元基金名下孙公司鑫沅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持有科创企业1%-2%股权,并结合企业两年的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一户一策,配套贷款等大债权支持。

  浙江某城商行相关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也有一些中小银行则采取与第三方vc、pe等投资机构合作的模式形成投贷联盟。

  第三种模式是“认股期权贷款”,比如江苏银行“投融贷”业务。江苏银行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耿心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该行在传统授信业务基础上,指定合作创投机构额外获得一定的选择权,与创投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创投机构在出售股权获得超额收益后,江苏银行获得约定比例收益的业务。

  第四种模式是银行与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产业基金。耿心伟表示,截至目前,江苏银行与江苏省高投、元禾控股集团、东方富海、赛伯乐投资集团等创投机构在全国各地合作设立投贷联动股权投资基金11只,基金总规模超过32亿元。同时,对基金所投项目匹配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投资金额;在获得收益的每个年度,将投资收益抵补信贷损失。

  耿心伟解释,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三类项目,一是新三板挂牌目标客户,二是地方特色产业,比如无锡的动漫等,三是区域内新兴产业。而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地方政府、创投机构以及江苏银行等。

  上述浙江某城商行相关人士表示,类似的股权业务,能够丰富产品线,而且股权标的好、收益高;相比债权,股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行业务。

  不过,银行以风控为中心的业务模式与风险投资并不一致。

  一位券商银行业研究员表示,高科技、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是高风险投资,而商业银行以审慎而严格的风控为中心进行运作,缺乏风险投资经验及机制。

  他认为,风险投资失败比例较高,十笔投资成功一两笔即可收回成本,而在投贷联动之下,失败的那八笔面临股权投资及配套贷款有去无回的结局,风险成本不可谓不高。此外,当商业银行成为创业企业的股东,信贷审批标准或许会降低,资产质量存有隐忧。

  也有城商行内人士表示,国外一些国家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商业银行可以设立直投部门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国内受到《商业银行法》限制,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也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试点或落地北京、上海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启动投贷联动试点”。银监会也先后表态首批试点不久后将公布。

  此前,上海、江苏、重庆等多地银监局均表达了对投贷联动试点的意愿。上海银监局表示,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引导辖内机构尝试在自贸区先行先试;江苏银监局表示,要积极研究,精心准备试点实施方案,争取在全国率先试点;重庆银监局则称,将密切关注银监会拟出台的投贷联动试点意见,加强汇报沟通,争取重庆成为试点地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获悉,目前投贷联动试点银行、准入条件还未确定。

  此前报道称,入选投贷联动试点的条件之一就是银行总部所在地必须有国家级高新园区。不过,关于该准入条件,现在仍存争议。

  华东地区多家银行相关人士表示,总部在北京(中关村软件园)、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等地的银行可能获得试点;而接近地方银监局人士则称,只要银行分支机构分布在上述区域,那么该行便有可能获得试点。不过,相比大行,中小银行机制灵活,更适合从事投贷联动业务。

  此外,知情人士透露,今年银监会将出台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投贷联动融资试点指导意见,允许有条件的银行设立子公司从事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投资,用投资收益对冲贷款风险损失。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也表示:“初步的设想是由银行设立一家类似风险投资公司的子公司或基金,这家公司(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科技创新企业予以支持,但要与银行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子公司(基金)的资金在早期介入后,对企业的情况比较了解,银行就可以跟进以贷款的方式支持企业,两方面共同支持创新。”

  这与上述第二种投贷联动业务模式相似。不过,华东某城商行相关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投资决策由银行而不是子公司做出,没有完全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其认为,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一是投贷决策分开,投资决策由投资公司决定,贷款由银行决定;二是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应是银行自有资金,而不能是银行理财、信贷资金。

(责任编辑:df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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