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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债转股正研究 商业银行不能投非银行股票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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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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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于今日在“两会”部长通道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企业债转股(将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转为商业银行直接持有股权)的事项正处研究过程中,但需进行一系列技术上的设计和政策上的准备才能予以推广。

  中国最大民营造船厂熔盛重工(现更名为华荣能源,01101.hk)于3月8日宣布,拟向债权人发行最多171亿股股票(向22家债权银行发行141亿股,向1000家供应商债权人发行30亿股),以抵消171亿元债务。

  尚福林表示:“债转股的事情不像有些媒体报道得那么简单,并不是简单地把银行的债权转为企业的股权。《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企业的股权。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不能拿着一般企业的股票。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尚福林解释说,银行的资金来源是老百姓的存款或者企业存款,存款并不是企业的自有资金,不能拿着存款去直接持有股票。因此,企业债转股需要进行一系列技术上的设计和政策准备,才能推开。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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