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上的钱莫名少了 法院为啥判卡主担一半责
平顶山市民苏先生银行卡上的钱突然少了,是银行没看好钱,还是苏先生没看好卡?究竟谁该为此事负责?
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借记卡纠纷案。法院说了,这卡里钱没了,持卡人和银行都有责任。
【事件】银行卡还在身上里头的钱却没了2011年12月22日,苏先生为还房贷,在某银行办了一张借记卡,还将这卡跟自己的手机绑定,开通短信通知业务。2015年5月21日,苏先生收到一条短信,说他的卡里余额不足扣缴贷款本息。苏先生通过查询客户交易信息发现, 2015年5月11日,他的那张借记卡通过网银在线(快捷支付平台)异地POS消费两次,合计7787元。奇怪的是,这两笔消费,他都没收到银行发出的消费短信通知。2015年6月4日,苏先生向公安局报案,目前,该案尚未侦查终结。为啥卡还在手上,这钱就没了?苏先生决定让法院来评评理。
【庭审】都说自己没责任可又拿不出证据
庭审中,苏先生当庭拨打了网银在线客服电话,询问通过该平台如何完成支付。客服告知:不同的消费方式需要不同的支付条件,一般需要验证码、身份证号码、支付密码。作为被告的某银行辩称,可能是苏先生点击了不明链接,或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或自己不当操作导致的。在苏先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安全管理漏洞的情况下,银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银行卡里的钱被盗刷双方都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并开通消费短信提醒业务,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苏先生作为银行卡的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个人信息。
本案中,苏先生的银行卡通过网银在线被盗刷,庭审中苏先生通过拨打网银在线客服电话询问得知,涉案银行卡若是通过该系统被盗刷,则至少需要银行卡持有者个人身份信息、验证码或支付密码其中一种。因该银行卡与苏先生手机已绑定,其个人信息均由自己保管,苏先生诉称未收到消费短信提醒通知,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苏先生作为手机的实际操作者,未尽到妥善保管其个人密码信息的谨慎义务,是导致该存款损失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对该款项损失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某银行作为专业的商业金融机构,有义务保证储户银行卡交易的安全性。本案中,银行也承认如果点击手机上不明链接,第三者利用技术手段,会把短信提醒功能屏蔽,证明银行在银行卡安全防范上存在一定的漏洞。对苏先生的损失,法院认为银行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负赔偿该存款部分损失的责任。结合案件事实,湛河区法院酌定双方的责任以5∶5为宜,由某银行赔偿苏先生损失的一半,即3893.5元。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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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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