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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结构化产品配资比例最高不超2∶1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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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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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结构化产品配资比例最高不超2∶1】记者获悉,3月18日,银监会向各银监局下发《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下称“58号文”),该文件明确规定了日前备受市场瞩目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杠杆比例,并强调信托公司必须重视市场风险调控。针对结构化配资产品,明确限制了杠杆范围,要求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其中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伴随近期股市再度震荡走强,市场上对于配资的各类消息及传闻不绝于耳。记者获悉,3月18日,银监会向各银监局下发《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下称“58号文”),该文件明确规定了日前备受市场瞩目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杠杆比例,并强调信托公司必须重视市场风险调控。

  自2015年监管层对场外配资进行清理以来,市场对于配资动向及其杠杆比例都极为关注。此番银监会的“58号文”在强调了信托公司需充分重视市场风险防控的同时,也规定了结构化配资产品的杠杆比例。

  此次监管层要求信托公司方面一要加强固有业务市场的风险防控,二要加强信托业务市场风险防控。针对固有资金投资,要求信托公司将自营股票交易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市价大幅下跌对资本的过度侵蚀。

  此外,针对信托业务的市场风险防控措施,监管层要求“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股票投资等信托业务,配备专业管理团队和信息系统支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切实做好风险揭示、尽职管理和信息披露。”

  同时,针对结构化配资产品,明确限制了杠杆范围,要求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其中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据信托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3月以来市场逐渐反弹后,确实有部分股份制银行放松了结构化配资产品的杠杆比例,有些产品的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的杠杆比例已经放宽至3:1。“不过相对于此前的伞形信托业务,目前结构化配资业务的占比比例不大,鉴于伞形信托已经退出市场,单一的结构化信托产品的存量规模不大,因此新规对于资本市场的影响不大。”

  据悉,该文件重要内容是强调信托业的风险控制,是继2014年4月发布的“99号文”之后监管层对于信托行业的又一次系统风险指导。具体内容涉及资产质量管理、重点领域风控、实质化解信托项目风险、资金池清理、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控制、加强监管联动等。

  (责任编辑:DF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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