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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暗藏新型猫腻:录音录像新规被架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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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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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是在银行,还是有可能买到假的银行理财产品,至少是不符合监管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定义的产品。记者注意到,部分银行的手机APP有一些所谓的手机专属理财产品的销售,这些产品的发行方并非银行,销售门槛也不符合监管部门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要求,却披着银行理财产品的外衣进行销售。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斗智斗勇”还在继续。

  即便是在银行,还是有可能买到假的银行理财产品,至少是不符合监管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定义的产品。记者注意到,部分银行的手机APP有一些所谓的手机专属理财产品的销售,这些产品的发行方并非银行,销售门槛也不符合监管部门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要求,却披着银行理财产品的外衣进行销售。

  此外,为了规避理财产品销售“全程录音录像”的新规,部分银行网点工作人员主动要求投资者借助网点电脑的网银途径购买。

  为省去录音录像环节

  大堂经理力荐网银

  “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监管部门日前的表态掷地有声。

  据了解,根据监管要求,今年年底之前,除部分确实有实施困难的农合机构、村镇银行等小型机构外,其他开展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销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均应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此前的“双录”试点地区,银监局一般会要求银行制定录音录像标准,标准一般必须涵盖6个要素,即产品名称、编号、期限等关键要素,产品主要风险,产品匹配度,客户权益须知,客户对上述内容的确认语句,以及销售人员的销售合规承诺。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目前北京地区大多数银行也都已经对理财产品销售实施专门的录音录像,并要求签约地点在专门的理财室内完成。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本报记者近日暗访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却被银行网点的大堂经理主动告知“可以省去录音录像环节”,其渠道是使用网点的电脑,由大堂经理或理财经理帮助操作网上购买。具体来看,理财经理需要先替投资者开通网银(为了确保客户同意,在这一环节,部分银行有礼品赠送);在购买环节,理财经理迅速勾选产品说明书等协议,客户很难仔细了解产品细节条款就已经完成了购买。

  虽然,在银行网点通过网银购买理财产品被“飞单砸中”的概率较低,但是显然不能帮助投资者真正了解理财产品,更难以确定投资者是否遭遇销售误导。当然,对于因不熟悉网银操作而主动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指导的客户而言,在网点通过网银购买无可厚非,但是部分银行工作人员主动表示可以绕开录音录像的做法显然有打监管擦边球的嫌疑。

  定向贷款化身理财

  门槛低风险不低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在部分银行的手机APP中,定向贷款类理财产品正大行其道。

  记者注意到,一家总部位于南方的城商行的手机APP中专设了一款理财产品,认购起点仅为100元,最小追加单位仅为1元。

  该行位于北京市马连道地区网点的一位大堂经理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款理财产品与银行网点出售的理财产品“都一样,都是我们银行发行的,只不过前者只在手机银行中出售,收益率高于同期限的其他系列产品”。

  但是,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记者仔细查阅该款手机专属理财产品的认购协议发现,该款理财产品对应的实际是对一家企业的定向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银行的手机银行(协议中称为直销银行)不承担借出人的任何资金损失风险。本报记者进一步逐一查询该银行此系列产品的借款企业并发现,借款方以三、四线房地产类企业居多,而且部分企业曾经多次借款。

  “如果是同一个企业多次借款,需要警惕借新还旧的手法”,一位股份制银行有关人士提醒《证券日报》记者,“银行对于房企贷款都实行白名单管理,名单以外的企业有可能借助这种定向借款转移至表外,虽然一般也会有票据或其他抵押,但是此类企业的流动性风险还是比较高的。”

  在另一家银行的手机APP,本报记者看到了类似的产品,最低的购买额为1万元,递增金额为1000元。略有区别的是定向借款企业的募集资金用途不是生产经营,而是投资金融工具,此外,银行将借款方“美化”,称之为“银行认可的产品发行人”。

  “这种表述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便借款企业不能按期偿还理财资金,银行并不需要为这种所谓的认可承担责任,尽管这种表述的目的事实上是为借款企业增信”,资深法律界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我觉得这种理财产品类似于目前银行理财圈比较流行的委外投资,与普通银行理财产品经常面临刚性兑付压力不同,银行对于此类产品尽可能地置身事外,以第三方的形象出现”,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

  普益标准研究员林富美表示,通过对2015年1月份至2016年2月份期间银行理财产品数据分析发现,可能参与委外的理财产品相对于市场总体占比为24.62%,尤其是2016年1月份、2月份占比高达40%以上。研究还发现,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呈持续下行态势,但投资于委外的理财产品,其平均收益率明显高于整个市场的平均收益率,溢价大概在10个至30个BP范围内。从不同机构类型来看,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银行理财委外投资规模明显增加,合计占比高达75%以上,其中,城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选择投资委外的数量居首,占比近50%;股份制银行次之,国有银行在数量上占比仅为14.63%。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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