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次新股有哪些证监会十问十答新股发行:为股票注册制再铺
答:现行新股发行制度,要求投资者申购新股时须全额预缴申购资金,在目前新股申购十分踊跃的情况下,造成巨额资金打新现象。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本次拟对申购方式进行优化,在目前网上按市值申购的前提下,网上、网下符合申购条件的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报时,无需按其申购量预先缴款,待其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数量缴纳认购款。
答:本次发行制度调整,将申购时预先缴款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可能会出现部分投资者因各种原因在获配后未及时足额缴款的情形。为约束网上投资者的失信行为,拟建立网上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允许参与新股申购。
二是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在日常监管中,将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督促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增强性,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确保上市公司符合公司治理和规范运行要求。
答:股票发行注册制是资本市场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本次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继续市场化、化取向,本着解决新股发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投资者权益的原则,推出了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突出审核重点、完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强化中介机构监管等举措,是新股发行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朝着股票注册制的方向又迈出了的一步。
二是为简化程序,缩短发行周期,提高发行效率,降低中小企业发行成本,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答:新股发行主要有询价和直接定价两种方式,各有优劣。询价机制有利于寻找均衡价格,挖掘市场需求,降低承销风险,但发行成本高,发行周期长,大盘股发行运用较多;直接定价发行对承销商的定价能力有较高要求,但发行成本低,发行周期短,效率高,适合小盘股发行。2014年以来已发行上市的317家企业中,31%的企业新股发行数量在2000万股以下,平均筹资额为2.7亿元,这类企业有降低发行成本的现实需求。
答:证监会拟出台《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建立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要求首发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承诺。在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工作中,将督促公司董事、高管、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取消预缴款可大幅减少新股发行中投资者需要的资金数量。2015年发行的192家公司,网上投资者中签率平均为0.53%、网下投资者获配比例平均为0.22%。2015年6月初25家公司集中发行时,冻结资金峰值最高为5.69万亿元,如取消预缴款,则投资者仅需缴纳申购资金414亿元。
取消预缴款后,询价、定价、配售等其他环节基本保持不变,新股发行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向网下投资者询价并定价或直接定价;2.网上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按市值申购,网下投资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申购,网上、网下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款;3.网上投资者通过摇号中签的方式配售,网下投资者按比例配售;4.投资者按其实际获配的数量缴纳资金。
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发行效率,本次拟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直接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有老股发售安排的,因对老股有锁定期要求,作为例外,仍需要履行询价程序。
答:本次在对主板(含中小板)和创业板首发办法进行修订时,将进一步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调整发行监管方式,突出审核重点,严格执行《证券法》明确的发行条件,将一部分基于审慎监管要求增加的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具体说来,不再将“性要求”和“募集资金使用”作为发行上市的门槛,相应调整并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答:本次,证监会进一步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强调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核查把关责任,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投资价值,审核工作重点关注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发行人的质量优劣和投资价值由市场决定,监管部门不对其“背书”,也不对持续盈利能力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