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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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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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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风险管控体系和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为公司的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保障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保险。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作为本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对象均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被保险人:公司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任职资格,经合法程序选任或指派保险期间内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在上述权限内办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保险购买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被保险人范围、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在董监高等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本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为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保险事项有利于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该议案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为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保险事项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董监高合规履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长城”)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6.594元/份调整为16.547元/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02元/份调整为13.973元/份。

  1、2020年9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2、2020年9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0年12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修订并形成了《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

  4、2020年12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0年12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中电人〔2020〕542号),原则同意中国长城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6、2020年12月28日,公司通过现场会议、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7、2021年1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8、2021年2月4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长城JLC2,期权代码:037102。2021年2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1年8月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6.68元/份调整为16.594元/份。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年12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定为2021年12月15日,授予489名激励对象2,634.00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1年12月21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长城JLC3,期权代码:037197。2021年12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2、2022年4月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因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离职、退休、去世,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817人调整为771人,期权数量由原10,519.00万份调整为10,059.10万份,注销459.90万份。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2年8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6.594元/份调整为16.547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02元/份调整为13.973元/份。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2年5月23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22年4月28日总股本3,225,799,0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47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52,257,716.91元;本年度公司不送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议案批准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对象行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告2022年5月24日公告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7号)。

  根据《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调整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594元―0.0472元≈16.547元,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4.02元―0.0472元≈13.973元。

  本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行权价格的计算方法、确定过程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此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事项。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事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申请办理行权价格调整相关手续。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月至6月,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共收到约人民币8,736.89万元政府补助,具体情况下如下:

  上述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约7,563.57万元,列入公司2022年1-6月收益。此外,前期与资产相关的递延收益在本期转入其他收益约1,547.75万元,与收益相关的递延收益在本期转入其他收益约775.06万元。

  1、2022年上半年公司及下属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明细情况和相关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2022年上半年损益的影响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中财务报表附注的相关内容。

  2、上述政府补助最终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2022年度损益的影响将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等,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中国长城”)所属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于2021年12月29日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受理,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因长城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深交所于2022年8月19日中止长城信息发行上市审核。上述保荐机构被立案事项与长城信息上市项目无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054号《关于所属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中止审核的公告》。

  长城信息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恢复发行上市审核,深交所于2022年8月28日恢复长城信息发行上市审核。公司将持续关注长城信息上市项目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在深圳长城大厦16楼会议室以现场加视频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九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九名;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谢庆林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为确保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资金的安全,公司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电财务截止2022年6月30日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5票,关联董事谢庆林先生、徐建堂先生、陈宽义先生、郭涵冰先生和孔雪屏女士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四、关于为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告2022-058号《关于为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保险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治理和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保险,保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年(具体以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数额为准),保费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年(最终根据保险公司报价及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为12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后续可续保或重新投保)。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在上述权限内办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保险购买相关具体事宜。

  五、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告2022-059号《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225,799,0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472元(含税),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经调整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6.594元/份调整为16.547元/份,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02元/份调整为13.973元/份。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2票,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事兼总裁徐建堂先生、董事郭涵冰先生作为该议案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内容。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在长沙中电软件园10栋10楼会议室以现场加视频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三名,亲自出席会议监事三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晨晖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董事会出具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本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为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保险事项有利于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该议案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由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董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6.594元/份调整为16.547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02元/份调整为13.973元/份。

  本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行权价格的计算方法、确定过程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此次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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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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