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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信托“汇金18号”逾4亿踩雷始末:已提资产保全,又现“刚性兑付”悬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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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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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越坤 追偿超过两年时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旗下消费金融产品“汇金18号”仍然未从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小贷”)的债务泥潭中解脱出来。

2021年4月1日,赫美小贷母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股票简称*ST赫美,002356.SZ))公告表示,2018年初,受借款人不良还款率和行业市场影响,助贷业务中的借款人回款日益减少,1月开始,赫美小贷未再向外贸信托转付代为收回的款项。截至2019年4月20日,赫美小贷就合作协议项下已收回的款项未按期转付给外贸信托的资金为4.4亿元。

而据了解,2019年6月份,外贸信托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赫美小贷向外贸信托支付截至2019年4月24日应转付而未转付的“汇金18号”借款人还款4.43亿元。

但是,外贸信托相关负责人2021年4月8日对回应表示,公司一直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目前正在进行资产保全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以投资人身份向外贸信托客服人员咨询“汇金18号”是否延期兑付时,该客服人员回应表示:“截至目前,个人客户都已经清算完成资金的兑付分配了。目前仅是公司内部资金运作与赫美小贷存在合作资金清算,不牵涉外部客户的利益收益的问题。”

如果目前该产品正处在资产保全阶段,且赫美小贷仍未将4.4亿元未支付给外贸信托,但是按照外贸信托客服人员说法“汇金18号”目前已经完成清算分配,那么外贸信托是否存在“刚性兑付”行为呢?对此,上述外贸信托相关负责人向表示,该项目不良已合法合规转移,向监管报备了。

“踩雷”逾4亿元

据外贸信托官网介绍,“汇金18号”成立日期为2015年2月11日,预计到期日为2025年2月11日,产品类别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运用方式为消费金融。最晚的是第27期,成立于2018年1月,每期规模数千万元到2亿元之间,信托期限均为两年,预期收益率为7.0%/年以上。

赫美集团在公告中称,该产品外贸信托实则为助贷方,通过赫美小贷进行放款。2018年初,赫美小贷未转付代为收回的款项后,经协商,外贸信托提议由赫美集团为双方业务合作出具相关承诺,并于2018年5月28日签署《承诺函》。

《承诺函》约定,2018年5月28日,公司向外贸信托出具《承诺函》,承诺在2015年2月11日至2025年2月25日信托有效期内,使得赫美小贷继续运作、维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敦促其按照约定履行在信托计划项下承担的增信义务。如其未能履行时,将向其提供足够资金或取得外部贷款以保障信托计划资产安全。

赫美集团在公告中也表示,《承诺函》签署后,赫美集团自身受国家信贷政策调整、经营管理和市场影响陷入资金困难局面,故而无法根据《承诺函》约定内容履行。

直至2021年1月5日,赫美集团披露,因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20年12月3日10时至12月4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公司持有的赫美小贷51%股权进行公开拍卖。该拍卖被阳江市阿凡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200万元竞得。

但是,因外贸信托提出书面异议,深圳中院受理审查后裁定撤销此前拍卖结果。

此外,据了解,当赫美小贷未转付代为收回的款项后,赫美集团也无法履行《承诺函》内容进行偿付,2019年6月4日,外贸信托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赫美小贷向外贸信托支付截至2019年4月24日应转付而未转付的“汇金18号”借款人还款4.43亿元及相关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诉求赫美集团承担《承诺函》的义务。

但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指出了外贸信托在风控上存在的一处漏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赫美集团出具《承诺函》时,赫美小贷公司未转付金额已经达到上亿元,外贸信托公司应当意识到《承诺函》的内容属于可能对赫美集团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属于赫美集团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外贸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审查了赫美集团的相关公司决议,或赫美集团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相关《承诺函》对赫美集团不发生担保效力。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仅判决赫美小贷向外贸信托支付应转付未转付的线下实收款4.43亿元。

对于赫美小贷是否及时将4.43亿元转付于外贸信托,上述外贸信托相关负责人向表示,该项目目前已采取资产保全。

诉讼激增,消金不良承压

除了“汇金18号”这一消费金融项目发生风险外,2020年7月,外贸信托曾陷“涉嫌非法放贷”的漩涡。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显示,中山中院以其未取得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驳回了外贸信托的执行申请。随后,有媒体报道称外贸信托“涉嫌非法放贷”。

2020年7月22日,外贸信托发布声明对“涉嫌非法放贷”予以否认,外贸信托称,公司开展包括个人贷款业务在内的各类贷款业务,均是在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及指导下依法合规开展,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放贷的情况。

对此,2021年4月9日,上述外贸信托相关负责人向表示,外贸信托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复议,且广东省高院执行裁定书显示,该案应发回该院重新审查。

外贸信托2019年年报显示,消费金融为重点业务之一。外贸信托称,将紧抓消费金融市场发展机遇,开拓梯队客户,加快产品创新迭代,提升科技能力。

不过,根据启信宝查询了解,2019年以来,外贸信托与个人发生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数量激增。

截至2021年4月9日,外贸信托涉及司法案件5760件,尤其2019年以来,其法律诉讼信息就超过4800余条。其中包括借款合同纠纷1163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820条,民间借贷纠纷217条。从案件名称看,2019年以来,外贸信托与个人消费者的诉讼数量激增,案由多数为“借款合同纠纷”。

对此,一位北方地区信托行业人士向分析表示,诉讼数量激增的背后或与外贸信托开展消费金融等业务过程中牵涉了大量个人借款者,假如个人借款人无法及时还款,外贸信托则对个人借款人发起诉讼,并进行资产保全。

上述外贸信托相关人士也向表示,涉及个人诉讼增多牵涉的大部分是消金业务,少量属于房抵贷业务,目前应该属于公司的个贷业务。虽然涉及诉讼增多,但是从总量占比来看仍然较低。

据了解,通常,信托机构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主要是通过助贷模式开展。即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放贷通道参与消费信贷。具体安排为,信托公司直接与消费者签订个人消费金融信托贷款合同,消费金融服务机构作为贷款中介服务机构,一方面提供B端商户和C端客户推荐及资质审核服务,另一方面协助信托公司进行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工作。

具体而言,信托机构在与小贷公司合作模式中,借款人在个人向小贷机构方申请借款,小贷公司将借款人信息推荐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并通过支付平台发放贷款。小贷公司充当贷款顾问,管理借款人信息,并负责贷款日常管理和预期催收工作。信托公司的风控措施包括:由小贷公司对逾期贷款进行实时代偿,并设立欠款预警线和止损线,以及对还款账户进行封闭管理,实时监控等。

上述北方地区信托行业人士向表示,信托机构在扮演助贷角色过程中,当个人借款人无法及时还款时,如果小贷公司也无法进行代偿,实际的不良则转移至信托机构,信托机构为风险的实际承担方。

(生胡容玉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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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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