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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车辆与驾驶人管理的历史沿革(1901-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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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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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车辆与驾驶人管理的历史沿革(1901-2022年)

  本文摘自《车辆与驾驶人管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主编:龚鹏飞 杨世伟 2022年8月份出版

  1901年我国有了第一辆汽车,1902年我国开始进口汽车,1903年清政府首先在天津设立了管理交通的警务人员,任务是“平易道路”(即管理交通)。1905年,北京巡警总厅警务处设立了交通股,有了专门的交通管理机构。1920年前后,在上海出现了专门针对车辆的管理法规。随后,北京、上海、青岛、汉口、广州等一些大城市都相继公布了地方性的社会车辆管理法规。这些车辆管理法规奠定了我国车辆管理法规的基础。

  1934年12月,当时的内政部颁布了全国统一的《陆上交通管理规则》,其中有103条包括车辆管理的内容。这是我国近代第一部全国性的交通管理法规,其中有对汽车进行登记、检验的规定。

  1937年至1945年,当时的国民政府行政院及交通部陆续公布了一批全国性的车辆管理法规,如《汽车管理规则》《汽车驾驶人管理规则》《发给各国驻华外交官汽车牌照驾驶执照优待办法》《入境汽车驾驶人员申领驾驶执照办法》《汽车补牌补照过户及变更登记实施细则》。这是我国专门对汽车及驾驶人管理作出相关规定的第一批车辆管理法规,确定了汽车号牌、执照、驾驶执照由交通部统一制发。1939年,当时的交通部成立了汽车牌照管理所,当时的国民政府行政院再次发布《汽车管理规则》,合并了关于对汽车检验、登记的规定和对驾驶员考验发照的规定,这个规则还把我国道路交通实行靠左侧行驶的原则改为靠右侧通行。1947年7月,经行政院核准,交通部公布《汽车管理规则》,根据这一规则,随后发布了一系列实施细则或办法,将原来《汽车管理规则》中的汽车登记、汽车检验、汽车装载和驾驶人考验、驾驶人及技工受雇和解雇登记等的细则单项公布。

  这个阶段的时间跨度长达30多年,其间正处于我国几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包括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改造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文化大”时期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初期。这个阶段的车辆与驾驶人管理工作受国家、经济和管理体制影响较大,由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共同管理。

  1953年7月15日,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破土动工,1956年,新中国生产的第一辆国产汽车-解放CA10四吨载重卡车下线,结束了我国不能整车生产汽车的历史。1968年,第二汽车制造厂在湖北省十堰市动工兴建,一批汽车修配企业发展成为汽车厂和长途客车厂,城建和交通部门也设立了一批公交客车厂。这个时期由于各制造企业缺乏自主活力,且仅重视发展中型货车,又经历了“文化大”的汽车生产滑坡期,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后,才又重新迈进蓬勃发展的新时期。从1956年到1985年,我国共生产汽车217万辆,全国有37个汽车制造厂、200多个汽车改装厂、2000多个汽车配件厂,约72万名汽车制造工人,年生产能力已达到30万辆。

  1950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个车辆管理法规。1960年,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了《机动车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一次对车辆与驾驶人管理进行了规范。这个时期内,国家对车辆与驾驶人管理行政机构的职责分工也进行了多次调整,形成了公安、交通、农机等多部门共同管理的格局,对当时的车辆与驾驶人管理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客观体现了这个时期国家对车辆与驾驶人管理的重视程度。

  这个阶段是全国道路交通体制改革的十年,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道路交通体制改革后,车辆与驾驶人管理遇到了新的历史发展机遇,进入公安机关统一管理时期,车辆与驾驶人管理模式和法制化建设发生了较大变化。

  这一时期,我国实行对外改革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城乡机动车辆大幅增长,随之也带来交通事故的大幅上升。国务院经研究认为,交通安全管理统一由门管理更有利于交通安全工作,更有利于形成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合力。1986年10月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对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全国城乡道路交通划归公安机关统一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道路交通由多部门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该通知明确了“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牌发证、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车辆与驾驶人管理遇到了新的历史发展机遇,进入公安机关统一管理阶段。

  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之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1949年11月16日,经政务院批准,设立治安行政局,职责包括城市交通管理;1951年,治安行政局成立交通消防科;1953年,根据道路交通的发展,治安行政局成立交通处,基本职责是负责城市交通管理,维持城市交通秩序,部分城市在公安局设立交通处、科。1986年12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交通管理局,下设车辆管理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相继成立车辆管理处、科;各地、市、州公安局交通大队相继成立车辆管理所。1987年4月7日,下发《关于传达副总理对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抓紧完成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交接工作。1987年年底,各地公安机关完成了公路交通管理的接收任务,全国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逐步健全,全国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体制基本理顺。

  交通管理局成立后,办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早在1972年3月,与交通部就联合发布了《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这可以说是《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前身。这个规则是《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出台前执行时间最长的一个法规,但其中也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关键还是公安、交通两部门在一些方面存在交叉管理、交叉执法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期,和交通部组成专门的联合调研小组,并邀请来自北京、河北、天津、安徽等地交通管理方面的专家,就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进行专题调研。专家们查找、翻阅了大量的国内外资料,并就《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里的内容进行了反复论证,形成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但是,由于一些方面的管理职责没有理顺,立法工作一度搁浅。198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立法工作重新启动并顺利出台。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车辆与驾驶人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能驾驶车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负责解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全国车辆与驾驶人管理工作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这个阶段,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还就某些具体事项及时下发文件作出相应调整、补充和完善。1993年,为严厉打击当时比较猖獗的走私进口汽车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对进口汽车牌证核发、统计和复核,海关证明的签发和备案等作出了规定。同年,、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发[1993]97号),对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进口汽车、摩托车牌证手续时,要首先查验有无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全国统一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具体要求。除此之外,还发布了《关于严格审查进口汽车申领牌证手续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公明发[1993]207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汽车牌证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3]103号)等一系列文件,以规范全国进口汽车登记工作。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零散、繁多,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时效性,在短时期内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当时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我国经济建设开始飞速发展,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也大幅增长,过去依靠人工对机动车和驾驶人进行管理的状况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1988年,发布了《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分类与代码》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信息系统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始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积极开发机动车和驾驶员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结合换发新驾驶证和“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加快建设进度。

  这个时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前的规范调整期。这一阶段我国经济体制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车辆与驾驶人管理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这一时期,车辆与驾驶人管理各项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建设的道路,我们将其称为规范化管理阶段。

  1996年之前,我国对机动车驾驶证管理、驾驶员考试等工作仅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做了比较笼统、概括的表述,驾驶证管理只有《机动车驾驶证证件》(GA 43-1988)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驾驶员考试工作执行1985年9月1日起试行的《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和《公安系统机动车考验员管理试行办法》,缺乏行政规章进行统一和规范。1996年,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要求,规范迅猛增长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发证等业务,相继制定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令第28号)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令第29号),于1996年9月1日在全国正式施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对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进行了详细的分类,明确了驾驶证的申请、考试、发证和审验、换证、注销等具体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则进一步细化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考试车辆、场地、道路规定以及考试标准,引入了“科目”考试的概念并首次提出考试员资格认证的要求。这两个部令的发布实施,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对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和驾驶人考试制度、简化和统一驾驶证申领程序和申请手续、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我国的机动车登记工作尚未统一。1960年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和1988年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一些属于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内容,但并没有使用注册登记的概念,也没有把注册登记专门作为一项制度加以确立。1997年,交通管理局在全国统一实行了《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1997]96号)。1999年,下发了《关于印发(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9]46号),建立和完善了车辆管理所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登记管理。2000年11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令第56号,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办法》),同时下发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统一了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具体情形和办理程序,统一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等机动车牌证的签注要求,统一了机动车档案的管理。这是首部以令的形式向全国发布的关于机动车登记方面的部门规章。

  1998年,为了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日益猖獗的走私汽车犯罪活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着手利用计算机和数据库技术堵住走私汽车非法入户的漏洞,构建了部、省两级计算机核查系统网络软硬件平台,将正常信息以及海关、工商、公安罚没的信息进行汇总,建立部、省两级核查数据库,供各地车辆管理所办理业务进行比对,有效克服了过去仅凭“眼看手摸”鉴别凭证真伪、查获的假证无法确定等弊端,解决了困扰入户管理工作的一大难题。1998年8月1日,“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正式启用。2003年以后,又与海关总署建立了数据信息交换系统,对数据进行实时交换比对,堵住了走私汽车非法入户的漏洞,实现了核查的唯一性、安全性、准确性,体现了信息技术不可替代的作用。计算机核查系统是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设最早、见效最快的业务应用系统,迈出了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的第一步。

  在创建“平安大道”,实施“畅通工程”活动中为解决各地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中的科技应用问题,将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作为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总体方案龙头项目,首次统一了机动车和驾驶人数据标准,以及部、省、市系统网络平台实现了对全国范围内的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为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2002年,交通管理局决定将各(区、市)总队小型机内存储的机动车数据统一汇总并形成全国机动车登记基础数据库;2003年,对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机动车数据信息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补录,进一步提高了机动车数据质量。2003年年底,决定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数据库列为全国“金盾工程”八大基础性信息资源库之一。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需求呈现出增长迅速、主体多元、需求多样的特点。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且还要求优质、高效、便捷、热情。由于在体制改革以后,车辆管理所的管理制度主要是基于打击和防范车辆违法犯罪的思路建立起来的,集中体现了岗位设置多、审批环节多等管理性特征,虽然起到了严格管理、保护民警的作用,但降低了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1995年,为济南题词“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深入学习济南活动。各地以此为契机,把改革和加强车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作为深入学习济南的重点来抓,在车管工作中认真贯彻题词精神,把“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同改革车管工作,实行科学化管理、人性化服务和提高办事效率有机结合起来,便民利民服务意识在这一时期不断发展。

  2003年,交通管理局在前几年推出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服务群众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当时正在开展的“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针对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诸如环节多、不方便等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在集中、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和提出了放宽驾驶证申请条件、延长小型汽车检验周期、车辆号牌号码计算机公开选取等十七项便民改革措施。党委认为,这十七项改革措施是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实践“”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值得推广。在增加了户籍、出入境、消防管理等警种的便民措施后,于2003年8月7日正式向社会公布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在全国公安机关唱响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主旋律,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一致好评。在便民利民措施的带动下,各个行业、各个部门的便民利民措施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台。一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的热潮。2003年9月5日,国务院召开道路交通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第一次提出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严格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把好机动车上路准入关口和驾驶人驾驶准入关口,是车辆与驾驶人管理的基本职责。至此,管理与服务并重成为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的主题。在新的发展形势下,筑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工作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成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

  党的十六大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经验,对新时期的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这一时期,我国车辆工作全面进入了法治化管理阶段,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基础、以4个规章为支撑、以有关技术标准为保障的车辆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形成,为实现车管工作法治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2004年是我国公安交通管理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持续大幅增加,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原有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新的问题需要法律作出规定;法规与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之间存在不协调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取得的经验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因此,制定一部权威性高、可操作性强、规范全面、权利义务明确的道路交通管理基本法律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从1994年起,开始着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其间经过充分酝酿、反复修改,从起草到颁布历时10年。2001年12月24日第九届全国会第25次会议上第1次审议,2002年8月21日第九届全国会第29次会议上第2次审议,2003年6月23日第十届全国会第3次会议上第3次审议,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会第5次会议上第4次审议并获得通过。法学界称之为“四读”,审议的次数在当时创造了我国法律制定历史审议次数之最。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起草、制定、审议过程十分不易,社会和群众最关切,各方面的争议最多。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诞生,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活动中参与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我们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这部与人民生命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法律,充分体现了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我国立法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办法》《机动车登记规范》《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批管理规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车辆管理制度和原则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对基本的业务要求加以明确、完善和规范。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同日,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令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令)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令第72号,以下简称72号令),自2004年5月1日起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同步施行,同年,下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作为下位法,71号令和72号令这两个令的施行,凸显车辆管理工作对于促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同时,通过这两个令可以看出在修订部门规章时所遵循的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并在具体的条文中一一体现出来,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立法理念。

  71号令是在令第28号、第29号和第45号三个部令的基础上修改、合并而成的。“三合一”的目的,一是整合管理手段,让源头管理与路面执法形成合力;二是增强可操作性,把考试、发证、记分三个管理步骤合而为一,既有利于实际管理和执法,又便于社会公众学习掌握;三是减少立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从立法技术上讲,对有内在联系的事物,应尽可能放在一个规定中,这样有利于立法,有利于执法,有利于监督,有利于学习掌握,也有利于配套实施。

  72号令则是针对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剧增,机动车登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而对令第56号进行修订形成的。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一是随着科技手段的大量应用,进一步简化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流程,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二是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落实,对原来部门规章中有关重复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确保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实施。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名称变化上也可以看出我国法治建设的成长轨迹。无论是制定国家法律,还是修改令,多次征求社会群众和学者的意见后,不少群众和专家提出“交通管理”概念太大、涉及太广,建议法律名称可着重体现道路交通中的“安全”概念,同时不要重点着重于“管理”理念而应当向“服务”理念转变。在全国会审议时,全国会部分委员也强调,道路交通首要是安全,其次才是畅通。因此,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必须体现“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原则。经过《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更名过程,体现了道路交通管理切合、注重人文关怀的立法初衷。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命名上同样体现从“强管理”到“重服务”的转型,将“管理法”变为“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登记规定”,既符合法律的立法原则,又充分体现部门规章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由此,一个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车辆与驾驶人管理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车辆与驾驶人管理工作完成了法制建设初期阶段的主要任务,已具备条件向法制巩固阶段过渡。在这一时期,车辆与驾驶人管理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法律执行层面上,提高法律制度的执行权威。

  在这一阶段,为积极构建服务型车辆管理所,更好地服务社会群众,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陆续推出车辆与驾驶人管理便民利民措施。便民利民措施的推出,遵循“凡属许可类的措施必须由部令作出规定、属于工作程序类的措施以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的原则,以修订后的令及其工作规范为法律依据,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便民利民措施中的许可性规定进行调整,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便民利民措施中的内部程序性规定进行调整。为进一步强化车辆与驾驶人管理法制化建设,使现行规章更适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形势变化,把“以人为本”“规范执法”的法制理念融入部门规章之中。结合车辆与驾驶人管理的工作实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在驾驶人管理方面,2006年,在令第4号和第71号的基础上,修订发布了《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令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令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令)。其中,90号令进一步规范了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统一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办理条件和程序,为临时入境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人临时驾驶机动车提供了便利。91号令主要改进了驾驶证管理制度尤其是驾驶人考试制度,严格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领条件,将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单独设立为一个考试科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考试针对性不强、难易程度不均衡、重技能培训轻安全意识等问题,引导驾驶人培训和考试从“技能型”转变为“安全型”,切实提高新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意识和能力。2009年12月,从“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身体条件,保障残疾益”“推进便民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理驾驶证”“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突出管理针对性”三个方面,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令第111号,以下简称111号令)。111号令允许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以及有听力障碍的残疾人驾驶汽车,不仅圆了不少残疾人的驾驶梦想,还为支持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制定了有效的管理措施,以保障残疾人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111号令还推出许多便民服务措施,简化了摩托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增加了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被注销的救济措施,着力提高服务群众水平;同时,进一步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严格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在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2008年,本着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强化服务方式,为群众提供更多便利的原则,修订发布了《机动车登记规定》(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102号令的修订有如下亮点:一是推出了机动车号牌号码自编自选、简化办理机动车登记程序等便民利民措施,并将近年来推行的便民利民措施通过部门规章形式进行简化;二是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登记条件和程序,规范了车辆管理所内部的职能设置和监督机制,明确规定设立县级车辆管理所;三是增加了法律责任规定,对非法改装机动车、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体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2012年,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登记规定》(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为了贯彻实施124号令,规范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校车标牌核发业务,又修订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2012年和2016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也先后经历了2次修订,2016年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令第139号,以下简称139号令)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首次将小型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纳入法律规范体系中来。

  2021年12月,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令第162号,以下简称16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令第164号,以下简称164号令),其中《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登记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在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改中,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实施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等国家标准,进一步严格了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制定和修改了《机动车驾驶证件》《机动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等数十个行业标准,全面促进了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源:《车辆与驾驶人管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龚鹏飞 杨世伟;图片来源网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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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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