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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发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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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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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0616—2020)等3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4项修改单。香精香料一直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改善食品风味上的作用不容忽视,但过度过量使用反而会产生相反效果,阻碍相关行业的发展。食品用香精相关使用标准的不断完善,也促使企业在食品生产中合法合规的添加食品用香精香料,保障食品安全。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后的食品用香精标准中修改了食品用香精、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食品用香精辅料、液体香精、乳化香精的定义,标准样品、浆(膏)状香精、拌合型粉末香精的术语和定义,胶囊型粉末香精的术语。其中,食品用香精的定义中补充了浓缩调配混合物范围“不包括增味剂”,同时删除了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将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归类于食品用香料中,更加切合实际分类;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的定义中增加了“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必定含有非酶褐变产物”要求,进一步对成分进行了明确要求;食品用香精辅料从其作用的角度重新对其进行定义,改为为发挥食品用香精作用和(或)提高其稳定性所必需的任何基础物质(例如抗氧化剂、防腐剂、稀释剂、溶剂等)。液体香精和乳化香精从物质形态重新定义,简化了定义内容。

提到香精,消费者很自然地会想到香料,两者在食品加工中一直互为表里。在此次修订中, 新版食品用香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中新增了食品用香料,添加到食品产品中以产生香味、修饰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质。食品用香料包括天然食用香味物质、天然食用香味复合物、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烟熏食用香味料、食品用合成香料。而在此次发布的38项食品安全标准和4项修改单中,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29938—2020)。

相关术语和定义的完善为食品用香精提供了更为准确的范围,使标准不断规范。新版标准中,技术要求下的原料要求增加了“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的原料和工艺要求符合附录A的规定”,感官要求新增“乳化香精不进行色状的检定”。理化指标中修订了需要检测无机砷的情况,“当砷的含量大于3毫克/千克时,再测定无机砷含量,无机砷含量应≤1.5毫克/千克”,还删除了液体香精的微生物指标。

此外,新版标准还修订了食品用香精的标签要求。按照GB 29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进行标示, 凡因含有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而无法检测相对密度和折光指数的液体香精,其产品标签上应标示本产品含有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不再要求“含有来自海产品成分的食品用香精”在产品标签上注明“本产品含有海产品成分”。

香味不仅仅是各种香精香料调配混合物的体现,更是衡量食品质量的关键指标。在各类食品标准中,感官要求除了外观往往还有对产品风味的要求。在这一过程中,香精的组成辅料作用不言而喻。新版标准中,食品用香精允许使用的辅料增加了三乙酸甘油酯、柠檬酸三乙酯和异丙醇,允许使用的其他辅料名单中删除甜菜红、高粱红、柑橘黄、天然胡萝卜素、木糖醇、罗汉果甜苷、赤藓糖醇。

标准修订的落实将体现在食品行业的各个领域。烘焙食品、方便食品、肉制品、调味品……,作为食品香味来源的提供者,食品用香精香料在食品工业生产中具有重要作用,在食品生产的各个领域中都可见其身影。香精香料相关标准的完善,亦助力着食品行业不断发展。

文|本报实习记者 闫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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