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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安信信托“兜底函”无效或为其重组进一步扫清障碍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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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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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姗12月25日晚间,安信信托发布最新公告,公告披露了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财务公司”)诉安信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的终审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安信信托的诉讼请求并驳回高速财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等。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基本由湖南高速承担。

公告显示,高速财务公司根据安信信托此前出具的“兜底函”,要求安信信托支付本金、利息等涉及金额约5.3亿元的诉求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驳回。这是《资管新规》正式实施以来,信托公司出具“兜底函”被认定无效的终审判决之一。

根据公告内容,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安信信托和高速财务公司双方依据《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关系,而通过其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受托人安信信托公司受让了原由高速财务公司享有的信托利益并承担了因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全部投资风险。而高速财务公司则从《信托合同》中脱离出来,通过收取固定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来获取利益。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实际履行,会达到委托人从受托人处得到了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结果。其法律关系是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第二,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否为刚性兑付行为向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门进行了征询,主管部门对安信信托公司进行了相关调查后书面回复认为安信信托公司与高速财务公司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等一系列操作是保证本金收益不受损失的行为,属于违规刚性兑付行为。故二审法院认为,应认定双方签订涉案转让协议系违规刚性兑付行为。

第三,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2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湖南高院认为,本案虽然没有在《信托合同》中直接约定保本保收益的条款,但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显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约定,如前如述,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故该两协议应认定无效。

此外,公告还显示,因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约定资金信托计划总期限为 60 个月,双方约定的资金信托期限未到期,双方应继续履行《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限内,高速财务公司主张依据《补充协议》,要求安信信托公司向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4 亿元本金及信托资金收益、违约金,湖南高院不予支持。履行期满后,高速财务公司如认为有损失,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高速财务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律师费、律师咨询费及差旅费,公告显示,湖南高院认为属于主张两协议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因双方均属于中国银保监会的被监管单位,在明知且应当知晓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保本保收益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依然签订了上述协议,故双方对于两协议的无效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湖南高院酌定双方对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各承担50%的责任。

据金乐函数不完全统计,2019年至2020年11月27日,安信信托作为被告共涉及54项诉讼,涉及金额231.073亿。值得注意的是,截至上半年,安信信托作为被告涉诉案件68宗,涉诉金额为217.63亿元。

其中,截至2020年6月30日,安信信托因提供保底承诺等原因引发诉讼40宗(存续),涉诉金额178.05亿元。换句话说,仅因提供保底承诺等原因引发的诉讼金额就已经是上半年营业收入金额的200倍,超过了公司的总资产。

金乐函数信托分析师廖鹤凯对表示,本次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有重大参考意义,或为安信信托重组进一步扫清了障碍。同时,也是打破隐性担保刚兑,严格执行信托法和资管新规的必由之路。

安信信托于今年3月末启动重组。据其12月16日公告,截至目前,上海电气 (集团)总公司等企业及相关方己基本完成对安信信托的尽职调查工作,相关各方正就本次重组开展商务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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