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越界”食品广告也要零容忍
近日,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宣称旗下公司“香雪医药”生产的“粤抗1号”瓶装凉茶,具有居家预防疫情的作用,违反了广告法,市场监管部门责令企业停止发布广告并罚款30万元。此举为食品行业企业规范广告宣传敲响“警钟”。
近年来,消费者对防疫产品关注度提高,也使得一些企业在产品宣传上猛打“擦边球”,上述事件并不是唯一。如果细究,我们可以找到不少宣称具有各种疗效的食品被相关部门开出“罚单”的案例。这类产品的广告中,往往是给食品扣上“药品”的功能,在宣传中大吹预防和治疗的“功能”,但这些功能,又难以拿出确凿的证明材料来佐证。商家之所以这样宣传,完全是在“忽悠”消费者,至于产品是否有效,或许就“因人而异”了。
要知道,食品和药品本就是两个不同的类别,尽管我国有“药食同源”这种说法,但在实际的生产中也需要经过各种研究论证其可行性,才能够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产品在宣传时想要从众多同类型产品中脱颖而出,实在没有必要去“跨界”药品,此举可以说是“损人损己”。
如果有消费者相信了“虚假”的产品宣传,是否会耽误其疾病治疗?广告内容打药品疗效“擦边球”,监管部门和其他专业人士会看不到?
要知道,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早已明确,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也明确指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 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靠虚假宣传来谋一时之利的行为在给消费者造成困扰的同时,也在影响着行业市场的良性发展。对于食品广告“越界”行为,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关注。加大监管力度,保障食品安全,也要保证产品广告的宣传“安全”。
幽 月
总编辑 | 赵曦
编 辑 | 乔娇阁 王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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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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