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消费案上升
随着消费范围的不断扩大,哈尔滨市买房、买车、装修等各类消费引发的诉讼案件也呈上升势头,近日记者从哈市基层法院了解到,一些消费者获得后,恶意不归还银行已成为该类诉讼案件审理中的争议焦点问题。电脑买了就赖账
哈尔滨市消费者杜某向银行借贷1.1万元个额耐用消费品,购买了一部电脑,在归还银行3000余元后,就不再还款,放贷银行在数次讨要拖欠的本金和利息1万余元未果,将杜某和他的担保人朱某告上法庭。
近日辖区法院审理该案,二被告矢口否认得到该笔借款。他们共同答辩称,银行将款拨给电脑销售公司,该公司将款侵吞了,他们没有得到该笔借款,且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均是无效的,因为他们均未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上签名,故不应该承担偿还义务。二被告还称,银行应当认真审查电脑销售公司是否具备销售产品资质和信誉,但原告却疏于管理,不尽职责,致使杜某未能得到借款,不能实现借款的目的,原告应当向电脑销售公司追讨被侵吞的信贷资金。
针对杜某否认在借款合同上签订姓名,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的情况,法院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杜某的笔迹进行了鉴定,文件检验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签名处“杜某”签名字迹,是杜某本人书写。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杜某和担保人朱某签订的个额耐用消费品借款合同及个额耐用消费品保证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杜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朱某是杜某的担保人,对本案纠纷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哈尔滨市消费者齐某向银行1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双方约定每月还款,在还款8个月后,齐某就不再向银行准贷记卡内存款还贷,造成透支。
据了解,齐某在一银行申办准贷记卡一张,保证人是刘某。2002年10月25日银行向齐某的里存入10万元,张某进行刷卡消费。按协议约定,银行于2002年11月15日从齐某卡里扣除第一笔还款额4166.67元。这之后齐某应该每月向卡里存款用以偿还借款,至2003年7月齐某不再往卡里存款。因他持有的有一定的透支功能,所以每月的银行扣款正常进行,而实际上齐某的里已形成了透支。截至2004年11月30日该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合计为人民币3.5万余元;消费欠款金额为2.5万元,共计6万余元。
银行起诉齐某和刘某。近日辖区法院审理该案认为,银行与齐某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齐某逾期未能向银行偿还本息,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本案的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刘某系齐某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哈市兰某在一银行借款6万元购买了一部福田牌汽车,之后以利息过高为由,拖欠借款本金、利息达4万余元,每日兰某照常开着汽车走街窜巷,但就是不还剩余,银行无奈向法院讨说法。
近日经法庭质证,辖区法院查明,2003年7月2日银行与兰某签订个人汽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兰某提供借款6万元用于购买福田汽车;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03年7月2日至2005年7月1日。自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本息共24期,还款日为每月20日。合同签订后,银行如期发放了借款,兰某用该款购买了汽车。截至2004年10月30日兰某累计拖欠8期,拖欠本息及未到期合计46326.76元。兰某和他的担保人辩称,银行计算的本息高出近2000元,按照合同约定银行应在起诉前向其送达提前还款函。否则,不应提前还款。法院认为,银行与兰某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均合法有效。兰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
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经济庭法官认为,借款人签订了银行合同后,就要增强履约观念,按约定还款,否则就要承担毁约法律责任,担保人也要明确为他人提供贷、还款担保,就要承担相应连带法律清偿责任,不要盲目担保。银行方面也应在放贷前严格审查人的资信情况,避免、减少诉累和损失。(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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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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