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台灣活力基金-台湾中国信托
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持有符合下列規定之上市櫃股票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1)以本基金成立當日為準,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捌拾億元(含本數)以下之公司所發行之上市櫃股票為主。但在本基金成立日後上市櫃者,以其上市櫃日之實收資本額為準。(2)本基金依前款規定持有之上市櫃股票,於持有後,該上市櫃公司之實收資本額因增資而超過新台幣捌拾億元者,經理公司應在上市櫃公司完成公司執照資本額變更登記六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款規定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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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惠國法律事務所黃泰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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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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