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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产品有风险理财投资有收益+人身风险有保障”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剖析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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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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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保险网()6月21日讯:如今,以“理财投资有收益+人身风险有保障”为卖点的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已经成为当前保险市场的新宠。这类保险产品,既有人身保障功能,又有投资理财功能,条款内容繁多,利益演算复杂,非专业人士很难完全理解。这种新类型的保险产品一旦收益未能达到投保人的心理预期,极易引发类似下述案件的纠纷。

摘要:如今,以“理财投资有收益+人身风险有保障”为卖点的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已经成为当前保险市场的新宠。这类保险产品,既有人身保障功能,又有投资理财功能,条款内容繁多,利益演算复杂,非专业人士很难完全理解。

案例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切应以正式的保险合同为准《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被保险人享有的应当以正式的保险合同为准。除经保险公司特别约定或批注的内容外,其他任何人(包括销售人员)作出的与正式合同约定相悖的承诺均无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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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事故;

为应对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缔约地位失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2009年保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上述保险产品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请四川石律师事务所胡序言律师来讲讲――

评析与提示:

2011年6月,罗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两全保险(分红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每年向罗某分配红利。罗某因对红利数额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罗某称销售人员向其出具了一份“承诺清单”,对金、收益及利息等作出了承诺,且承诺的金额高于其实际获得的红利。但由于该“承诺清单”并非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没有保险公司的签章,法院最终未支持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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