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托违约看非银行融资?工商银行信托理财
第二,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框架的制定,以控制监管套利行为,明确各个非银行融资产品中各方的权责。
过去几周,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并由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的30亿元信托产品(“诚至金开1号”)面临兑付危机。信托产品的借方是一家民营煤矿企业(山西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宣布破产,留下59亿元的总债务,而其总资产不到5亿元。
在我看来,人为不让违约发生并不是正确的作法,因为这只会推后问题的发生,甚至使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如下措施或许有助于控制传导风险:
据报道,中诚信托在最后一刻与投资者达成协议,将如期兑付所有本金和大部分利息。这意味着其有惊无险地躲过首例违约危机。
第一,允许违约,但要建立透明的法律机制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纠纷。
最后,防止可能引发连锁系统性风险的违约发生。(作者系摩根大通中国首席经济学家)
中国的非银行融资可能有惊无险地躲过第一次违约危机。
但是,市场的担忧并未随之消失。事实上,有关传导风险并非空穴来风,过去几年非银行融资(或称“影子银行”)规模快速膨胀。非银行融资活动,尤其是信托贷款、理财产品和银证合作通道业务快速增长的一个原因是投资者相信发行方和销售机构对这些产品提供的隐性。迄今,这些产品还从未出现违约,这也进一步加固了投资者对这类产品“低风险”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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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市场的担忧并未随之消失。事实上,有关传导风险并非空穴来风,过去几年非银行融资(或称“影子银行”)规模快速膨胀。非银行融资活动,尤其是信托贷款、理财产品和银证合作通道业务快速增长的一个原因是投资者相信发行方和销售机构对这些产品提供的隐性。迄今,这些产品还从未出现违约,这也进一步加固了投资者对这类产品“低风险”的看法。
其实,在发生中诚信托兑付危机前,也曾发生数起信托产品或理财产品计划投资破产的事例,但最终这些计划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兑付。2014年,类似违约事件或将仍不可避免。如果发生违约,如何控制短期的负面影响将是难点。
□朱海斌
第三,严格规范地方和国企预算约束机制,降低地方和国企在信贷市场上对其他借贷者的挤出效应,以及建立风险定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