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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托理财140号文后你的银行理财、基金、信托收益将缩水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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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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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正题,其中,货币市场基金有点特殊。货币市场基金每日净值都是1元,每日计算收益,按月分配收益,这部分收益是红利再投资转增基金份额。因此,企业申购、赎回货币市场基金一般没有价差。比如,当初投资1000万元申购了1000万份货币市场基金,持有2个月后,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变为1020.1万份,后期全部按1元/份赎回,得到资金1020.1万元。这一行为不产生申购、赎回价差,仍属于在赎回时兑现了持有期间的收益,不缴纳。

但是,有一类可场内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则不同,如果客户通过买卖进行套利产生价差,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

先来回顾一下140号文的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报(号:xhszzb)记者在采访了资管、税务等业务人士后,逐一整理解析如下:

140号文对银行保本理财冲击很大,按照第一条,要对产品收益缴纳。但是,如果持有人是同业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之间持有的保本理财产品计入同业存款,根据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政策的补充通知》,同业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因此金融机构持有的银行保本理财不用缴纳。

点评

按照此次文件的影响,将公募基金分为保本和非保本两类。

2、银行、券商式非保本理财产品:

3、银行保本理财:

“4、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

“3、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缴纳,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缴纳。”

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对金融商品转让作出了,转让收益需缴纳。需要强调的是,本条款针对的是产品转让的收益。(提醒:区分产品收益和产品转让收益,对理解文件非常重要。)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

如果个人持有,按照当下银行保本理财产品较为普遍3-4%的收益,6%的,意味着个人持有的保本理财要减少千分之1.8-2.4的收益,即仅获得2.85-3.75%的收益。

那么,此项文件对各类资管机构、以及老百姓手中持有的各类金融产品将产生怎样切实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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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非保本基金

1、140号文影响最大的主要是保本产品和类信贷的通道业务;2、银行同时受到上述两方面的影响——个人持有银行保本理财的收益降低;银行借助通道业务投资的成本提高,这或多或少将影响到银行资产出表的成本,银行的冲击可谓是最明显啊~

点评

解读到这里,小编想划两个重点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中,如果持有人是同业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之间持有的保本理财产品计入同业存款,根据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政策的补充通知》,同业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因此金融机构持有的银行保本理财不用缴纳。

这里主要讲在通道业务中规模占比较大的委托贷款类业务。这类业务多为银行突破相关,实现资产出表的一种手段,信托、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多是通道角色。

以券商资管的此类通道业务为例。业内人士认为,根据140文件第,对此类贷款业务的利息收益收取,且对于这类定向的通道类资管业务,应由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券商缴纳。如果券商缴纳了,定向委托人从资管计划取得的收益就不应再缴纳了。可见,140号文改变了原有的资管合同义务关系,加大了资管计划管理人的管理成本。

4、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各类通道业务:

点评

扩大了贷款收入缴税机构范围,包括信托贷款、各类资管机构的委托贷款。例如,按关,在资管机构中以前是只有信托公司需要缴纳这部分的税款,现在范围则更广。

1、公募基金:

业内人士认为,该项业务的处理也应比照货币市场基金的原则处理,看理财合同的约定,如果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是按日计算收益,定期分配收益自动转为理财产品份额,最终赎回份额兑现,该项收益仍属于持有收益,不缴纳金融产品转让产生的,同时,如果理财产品不保本,则不应缴纳。另外,采访的多位私募人士也认为,私募基金的问题应该也参照此类产品执行,最重要的还是合同约定。

对于通道业务成本有多大影响?国金证券测算,设银行通过信托或者券商资管的通道费为千分之一或千分之二,但6%成本如果按照底层资产每年5%收益率来计算也有千分之三,相当于通道费变为原来的2倍或4倍,非银机构作为通道的吸引力大大下降。不过,也有信托公司高管指出,成本上升自然会压缩通道业务的需求,但此番政策包括全部资管行业,因此对通道业务的“打击”是普遍的。

本条款对资管行业影响最大。此前虽然也了各类资管产品缴纳,但由于纳税主体不明确,所以资管产品并没有纳税。此次明确纳税主体,国金证券认为,主要影响有二,其一是免税是部分投资者购买资管产品的一大原因,此后可能会影响到这部分投资者的购买意愿。其二,微观经济学原理表明,无论是明确纳税主体是资管机构,还是投资者,最终税负都由双方共同承担。

上周三,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140号文的一则补充意见,让资管圈内的小伙伴们松了一口气,中国证券报(号:xhszzb)记者也在第一时间为大家做了解读——《别高兴得太早!资管“大地震”只是推迟了,保本产品或成重灾区》,据说很广哦~~这不,为了更好地体现小编全心全意为投资者服务的,今天将再奉上一篇更全面的解读贴,让大家清楚了解手里买的银行理财、基金、券商资管和信托等金融产品,将怎样切切实实地受到影响。

《中国税务报》微信刊文同时表示,除保本型基金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合同中都没有保本承诺,这些基金的分红应该不缴纳。但是,纳税人(自然人除外)买卖和申购、赎回基金的价差收入,还是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也免征,二文观点相符。因此,此条对机构的影响较大。另外,又有小伙伴问了,这是不是在某种程度上了机构委外资金在遇到市场“黑天鹅”时随时赎回抽逃出非保本类基金呢?业内人士说,理论上是有这种可能,但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部分接受委外资金的公募是以定开型基金为主,也就是合同上注明了赎回的期限,所以此条的实际作用可能小于预期)

点评

“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进一步说,该并不是说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就不缴纳。而应该分成两步走:第一步,根据140号文第一条,基金、信托、理财产品是保本还保本,如果是保本,则兑付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非保本则不缴纳。第二步,出现未到期金融产品转让的情况,则需缴纳由转让收益产生的。

对于1月11日下发的140号文补充意见,这份通知表示,资管产品运行过程中要交的本来是要追溯至2016年5月1日的,现在不仅不追溯了,还延缓至2017年7月1日,业内人士称,这不仅解决了已经到期结束或者合同已经签署产品可能发生的纠纷问题,还给了资管公司缓冲的时间,下一步如何和客户沟通“预期收益”的问题!同时,更重要的是,资管公司还期待,140文的配套细则能够进一步明确,包括可能涉及的金融产品嵌套如何纳税、资管公司估值方法是否需要改善等等。

明确了非保本收益,不缴纳。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即明确了保本收益,需要交纳。需要强调的是,本条款针对的是产品兑付的收益。

不少银行、券商发行的理财产品属于型,收益结算方式类似于货币市场基金。客户申购产品后,每日结算收益,在客户赎回时将相关的本金和收益一并返还。此时,客户赎回时金额超过申购金额的部分是否属于金融商品买卖缴纳?

第一类:保本基金

国金证券的这份表,对上述做出了清楚的。

《中国税务报》微信刊文认为,严格对照140号文,保本型基金的期间分红和到期结束的收益应该按照贷款缴纳。而保本型基金的申购赎回价差,则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缴纳。

提醒大家注意一点,银行的保本理财产品和公募的保本基金应当区别理解,前者当被机构持有时,不用缴纳保本收益产生的,个人则需缴纳;后者则并未区分机构和个人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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