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诉被告李春艳、冯学昌、蒋金华 金融借款合同纠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受理(2016)粤0104民初36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诉被告李春艳、冯学昌、蒋金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李春艳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被告李春艳透支为款项共计17369.11元;原告对被告李春艳提供的抵押财产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AG4Q95),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冯学昌、蒋金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2日08时4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送达员:郑恩铭电话:83009132
主审:李金留电话:
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李春艳、冯学昌、蒋金华: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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