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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光科: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的公告—债券摘牌是什么意思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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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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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村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

3、债券发行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本期债券经第3年末(2014年)上调后的票面利率为7.50%,每手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每手债券兑付利息为人民币75.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联系电话:、-8264

联系人:陈志利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6月13日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6月13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6月15日

13、资信评级情况: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016年4月21日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4、发行总额:人民币9亿元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600663,股吧)东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1、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8日

联系电话: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79号文核准;

传真:

摘牌日:2016年6月15日

董事会

广东东阳光科(600673,股吧)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发行的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6月15日开始支付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联系人:徐瑛、王瑞

10、利息登记日:2012年至2016年间每年6月15日之前的第1个交易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11、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间每年6月1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200号中银大厦39层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联系人:陈铁生、王文钧

五、兑付、兑息办法

(四)摘牌日:2016年6月15日

传真: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6月15日

传真:

1、债券名称: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四、兑付对象

12、兑付日:2016年6月15日;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东阳光,122078

2016年6月1日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6年6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东阳光”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特此公告。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为5.5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200个基点至7.50%,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联系电话:

14、上市时间和地点:“11东阳光”于2011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1、发行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为5年,第三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9、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根据《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发展有限公司关于“11东阳光”公司债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临2014-22号)、《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东阳光”公司债回售结果的公告》(临2014-34号),本期债券兑付方案如下: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对于持有“11东阳光”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和《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重要内容提示: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本期债券于2014年实施的回售有效申为0手,剩余900,000手(1手面值等于人民币1,000元),本次兑付本金总额为人民币900,000,000元。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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