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
三、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按照报送深交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如发行人相关情况或债券法律文件在本无函出具之后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四、公司应当自本无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正式向深交所提交转让申请文件,逾期未提交的,无函自动失效。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一、深交所对公司申请确认发行面值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符合本所转让条件无。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函》(深证函【2016】1号),具体内容如下:
特此公告。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曾于2015年11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并于2015年12月3日召开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5-80号、2015-87号公告。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无函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无函的有效期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无函不表明深交所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公司应当确保参与债券认购的投资者符合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向其充分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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