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
二、无函不表明深交所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公司应当确保参与债券认购的投资者符合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向其充分风险。
特此公告。
一、深交所对公司申请确认发行面值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无。
四、公司应当自本无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正式向深交所提交转让申请文件,逾期未提交的,本无函自动失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按照报送深交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如发行人相关情况或债券法律文件在本无函出具之后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无函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无函的有效期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函》(深证函[2016]2号),就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函复如下: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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