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债券黄金

关于“12鹏博债”公司债券回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6年4月2日债券回售是什么意

  • 来源:互联网
  • |
  • 2016-04-02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4、发行总额:人民币14亿元。

联系人:陈志利、彭珂

自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七、本次回售登记期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回售代码:100944

回售简称:鹏博回售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12鹏博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3月12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八、回售申报程序

2、“12鹏博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2鹏博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一、释义

传真:

1、根据《成都鹏博士(600804,股吧)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2鹏博债,债券代码:122132)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该品种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本公司决定不上调“12鹏博债”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仍维持7.50%不变。

联系人:任春晓、李明

2、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鹏博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董事会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3月12日。

8、起息日:2012年3月12日。

3、对“12鹏博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5年3月12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年3月12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2、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对于持有“12鹏博债”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2鹏博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2鹏博债”债券持有人慎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重要内容提示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5、债券期限: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回售的价格

联系人:费琳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50%,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本公司决定不上调“12鹏博债”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即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仍维持7.50%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鹏博债”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鹏博士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2鹏博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5年3月12日。

2、本次回售登记期: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2月2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4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期间利息,利率为7.50%。每手(面值1,000元)“12鹏博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5.00元(含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44回售简称:鹏博回售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600663,股吧)东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2鹏博债”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传真: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电话:

电话:、

3、债券代码:122132。

1、根据《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鹏博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60元。

五、本次回售登记期的交易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953号”文。

13、资信评级情况: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特此公告。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本次回售等同于“12鹏博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3月12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2鹏博债”债券。请“12鹏博债”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断并作出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

特别提示:

2015年1月26日

3、“12鹏博债”的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在回售登记期内(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2月2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鹏博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登记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2鹏博债”票面利率的决定。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12、人及方式:本次债券为无债券。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联系方式: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12鹏博债”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根据《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邮政编码:200120

9、付息日:“12鹏博债”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12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3月12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本次回售登记期为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2月2日。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2、债券简称:12鹏博债。

5、本次回售等同于“12鹏博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年3月12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鹏博债”债券,请“12鹏博债”债券持有人慎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4、“12鹏博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传真:

1、发行人π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年3月12日

本次回售登记期: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2月2日

6、本公告仅对“12鹏博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12鹏博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π//查阅相关文件。

回售价格:100元/张

1、申报回售的“12鹏博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2月2日正常交易时间(9π30-11π30,13π00-15π00),通过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44,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15、利率调整:在“12鹏博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不上调“12鹏博债”票面利率,在“12鹏博债”存续期后2年(2015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1日)票面利率维持7.50%不变。

10、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12鹏博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其后2年的票面利率。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2鹏博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